美國發起貿易戰, 中國法律法規面臨挑戰

美國發起貿易戰, 中國法律法規面臨挑戰

美國貿易活動中慣用301條款, 幾乎該條款刮遍全球, 光中國就用了N次, 這次也不例外. 對此, 中國以往習慣採取外交方式解決貿易紛爭, 隨著多元化, 全球化經濟格局的構建. 在法治軌道上解決對外貿易問題恐怕是末來的必然趨勢. 在此筆者認為, 中國在國示貿易活動中應有所作為, 才不失大國風範.

改革開發以來, 我國為了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今天筆者就向大家介紹這兩部法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04年4月6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公佈,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為了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本法適用於對外貿易以及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本法所稱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採取相應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共11章70條, 總則,經營者,進出口,服務貿易,保護,秩序,調查,救濟,,促進,法律責任,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對傾銷調查作了具體規定,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下列事項進行調查:(一)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國內產業及其競爭力的影響;(二)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貿易壁壘;(三)為確定是否應當依法採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等對外貿易救濟措施,需要調查的事項;(四)規避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行為;(五)對外貿易中有關國家安全利益的事項;(六)為執行本法第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需要調查的事項;(七)其他影響對外貿易秩序,需要調查的事項。

啟動對外貿易調查,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發佈公告。調查可以採取書面問卷、召開聽證會、實地調查、委託調查等方式進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調查報告或者作出處理裁定,併發布公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對外貿易調查給予配合、協助。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對外貿易調查,對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1號現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進口產品以傾銷方式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並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採取反傾銷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共6章59條,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傾銷與損害,第三章反傾銷調查,第四章反傾銷措施,第五章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期限與複審及第六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明確了反傾銷調查的申請條件等內容. 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有關情況;(二)對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的完整說明,包括產品名稱、所涉及的出口國(地區)或者原產國(地區)、已知的出口經營者或者生產者、產品在出口國(地區)或者原產國(地區)國內市場消費時的價格信息、出口價格信息等;(三)對國內同類產品生產的數量和價值的說明;(四)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對國內產業的影響;(五)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申請書應當附具下列證據:(一)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存在傾銷;(二)對國內產業的損害;(三)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商務部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之日起60天內,對申請是否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書內容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並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在決定立案調查前,應當通知有關出口國(地區)政府。第十七條 在表示支持申請或者反對申請的國內產業中,支持者的產量佔支持者和反對者的總產量的50%以上的,應當認定申請是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可以啟動反傾銷調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足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的,不得啟動反傾銷調查。在特殊情形下,商務部沒有收到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存在傾銷和損害以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係的,可以決定立案調查。

立案調查的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並通知申請人、已知的出口經營者和進口經營者、出口國(地區)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關係的組織、個人(以下統稱利害關係方)。立案調查的決定一經公告,商務部應當將申請書文本提供給已知的出口經營者和出口國(地區)政府。

商務部可以採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利害關係方瞭解情況,進行調查。商務部應當為有關利害關係方提供陳述意見和論據的機會。商務部認為必要時,可以派出工作人員赴有關國家(地區)進行調查;但是,有關國家(地區)提出異議的除外。

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係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係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利害關係方認為其提供的資料洩露後將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可以向商務部申請對該資料按保密資料處理。商務部認為保密申請有正當理由的,應當對利害關係方提供的資料按保密資料處理,同時要求利害關係方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該資料概要。按保密資料處理的資料,未經提供資料的利害關係方同意,不得洩露。

商務部應當允許申請人和利害關係方查閱本案有關資料;但是,屬於按保密資料處理的除外。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就傾銷、損害和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是否成立作出初裁決定,並予以公告。

初裁決定確定傾銷、損害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成立的,商務部應當對傾銷及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繼續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終裁決定,予以公告。在作出終裁決定前,應當由商務部將終裁決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關係方。反傾銷調查,應當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傾銷調查應當終止,並由商務部予以公告:(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二)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傾銷、損害或者二者之間有因果關係的;(三)傾銷幅度低於2%的;(四)傾銷進口產品實際或者潛在的進口量或者損害屬於可忽略不計的;(五)商務部認為不適宜繼續進行反傾銷調查的。來自一個或者部分國家(地區)的被調查產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針對所涉產品的反傾銷調查應當終止。

該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中關於反傾銷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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