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會所的權屬不是開發商說了算

小區會所的權屬不是開發商說了算

案例: 2013年5月南昌市某小區開發商在房屋銷售的廣告宣傳中宣稱小區有會所和活動中心約2000平方米, 開發商早在報建計劃也將小區三棟共三層2000平方米標註為會所和活動中心。2014年9月,開發商私自將該小區內屬於廣大業主所有的所和活動中心約2000平方米以12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了張光生。業主們認為,《物權法》規定的公共場所,應歸全體業主所有。因此,開發商轉讓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於是全體業主向法院起訴。法院認為:規劃審批時部小區會所和活動中心約2000平方米,該部分房屋的產權應屬於小區業主共有。房地產開發公司出售會所和活動中心給張某侵犯了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規定開發商與張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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