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法定代表人在借款確認函上簽字屬什麼行為?

單位法定代表人在借款確認函上簽字屬什麼行為?

案例: 某公司資金週轉困難,2016年2月15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顏某向張某借款200萬元, 月利息1分, 借期1年. 張某將200萬元打入某公司帳號.到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顏某要求展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顏某出具了尚欠張某借款本200萬元, 利息24萬元, 後期借款月利息按1分, 借期1年的確認函.2018年3月2日張某向法院起訴某公司, 要求某公司歸還借款本息.某公司認為確認函末蓋公章,借款系顏某個人行為, 與某公司無關, 故不承擔責任.

五哥調解室釋法:

公司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意義上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直接代表法人對外行使職權,其行為屬於職務行為,視為法人行為,法律後果由公司或單位承擔。因此,法定代表人只要是代表法人單位洽談業務,其在確認函簽字的行為就與蓋具單位公章的行為同樣具有法律效力,責任應由法人承擔,法人應該嚴格遵循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而不能以未加蓋公章或其他原因為由否認確認函的效力。

司法實踐中,會有單位提出確認函未簽署單位印章的抗辯理由,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單位法定代表人在確認函上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簽字,且不存在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即對單位發生效力,單位未蓋公章並不影響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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