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一步講,即使其簽署的確為空白借款合同和擔保確認函,將留有空白內容的合同交於合同相對方的,系其對權利的自行處分,應視為對合同內容包括借款金額、期限、利率、擔保等的無限授權,合同相對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寫相應內容。故即便借款合同和擔保確認函是空白的,仍應認定具有借款和擔保的真實意思表示,其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節選自胡曉晴與丁振顏、陽信歐亞木器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8)魯1602民初2126號
本判決的觀點基本上是普通案件法院認定的觀點。將已經簽字確認的空白的合同文本交給向對方,將會認定為自己對權利的放棄或者授權向對方處置。因此,律師提醒,切勿將空白的合同文本交給相對方。即使是一方先簽字,另一方後簽字,先簽字方也要審查後簽字方有沒有對合同內容做調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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