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的百萬懸賞,別再發了!

今晚看到滴滴發佈了一則懸賞尋人的公告,我對此感到十分遺憾,滴滴如此行為,不但沒有絲毫的合法依據,而且容易好心辦錯事!

滴滴的百萬懸賞,別再發了!

1、依據刑事訴訟法,只有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才能宣告某位公民有罪,其後才能依據刑法,以國家的名義,由法律賦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剝奪他人權益限制他人自由。因此,在法院宣告有罪之前,只能稱呼可能犯罪的人為犯罪嫌疑人,並且只能限制他人權利和自由,而且只能由法律賦予權力的公安和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限制。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故意殺人案是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因此該類型的犯罪,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六條,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進行通緝、懸賞通告等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偵查權,其它企業、單位甚至個人,無權行使。

2、自然人的行蹤,畢竟是其個人信息,屬於其人格權中的隱私權。滴滴在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以懸賞在手段鼓勵網民向其提供他人的身份信息、行蹤信息等,雖然出發點可能具有善意,但行為本質上也屬於限制和剝奪他人權益的不法行為。

3、滴滴這樣的行為,不應當鼓勵,因為可能會給警方偵查工作帶來影響,這些影響可能體現在:

第一,可能會起到打草驚蛇的作用,造成例如重大犯罪嫌疑人隱匿、偷渡脫逃、畏罪自殺迴避正義的審判以及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造成同案犯串供或者殺人滅口、毀滅證據等等後果;

第二,可能會引發不理性的民憤,給辦案機關徒增不必要的壓力,很可能由此造成偵查人員忽略其他合理可能性的後果。由於過早以及在壓力之下得出結論,導致出現冤案、錯案也並非沒有可能。

4、近期發生於陝西的那起為洩憤殺害多名中學生案,案發後,有些媒體報道案情時採用了錯誤的肖像,給無辜之人帶來了極大的困擾,滴滴那個懸賞找人,在未經辦案機關審核、批准的情況下,也具有發生這種風險的可能性。

綜上,我呼籲,應該尊重公安機關偵查工作的保密性,即使是好心,也不能幫倒忙。

滴滴如若是為了發動群眾尋找線索,比較妥當的做法是——首先應徵求公安機關的同意,其次應呼籲網友們向公安機關提供線索,然後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有功名單予以鉅額物質獎勵。

滴滴的百萬懸賞,別再發了!

基於以下理由,希望媒體今後在報道類似案件時能夠有所節制:

首先,還是出於尊重偵查工作的保密要求,過多的報道,容易給偵查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其次,對於犯罪過程、偵查過程進行詳細的報道,容易起到負面的示範性效應,比如說提高犯罪嫌疑人反偵查、反追捕的能力,再比如說,容易讓嫌疑人掌握警方工作的節奏、脈絡或已取得的進展等信息。

再次,對於一些涉及到隱私比如說性侵的案件,過多得渲染或者過詳盡得報道,可能會損害受害人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今晚,我就很遺憾得看到了一個微博賬號,連該起空姐遇難案件的現場照片都發布出來了,再由於今天媒體的報道,受害人的父親已經曝光,再加上受害人的工作單位也已公開,離受害人的個人信息全面曝光,只有一張薄紙的距離,一點就破,而空姐遇難的案件,從各方面的信息看,很有可能就是一宗涉及個人隱私不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

最後,截止到現在,嫌疑人尚未歸案,真相尚未明朗,出於對真相的責任心,也不宜做過多的案情渲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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