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廣東超生罰款降了!這些處罰措施也刪掉啦丨微推薦

重磅!广东超生罚款降了!这些处罚措施也删掉啦丨微推荐

在六一兒童節前夕

最新修訂實施的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乾貨十足

其中廣東超生罰款最多降低三倍!

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五年不得招錄的懲罰也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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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知道兩點還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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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新修訂的《計生條例》,最大的變化體現在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上。參照山東、河南、湖北、四川和上海等地的做法,統一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並適度減輕違法生育人員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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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六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城鎮居居(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從三倍以上六倍以下,改為三倍,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 ( 常住居民 ) 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農村居氏(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從三倍以上六倍以下,改為三倍,本人實際上年收入高於當地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責令補辦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 ( 二 ) 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 ( 一 ) 項或者第 ( 二 ) 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從三倍以上六倍以下,改為三倍;

(四)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本條第 ( 一 ) 項或者第 ( 二 ) 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從六倍以上九倍以下,改為六倍。

刪去以前過於嚴厲的控制措施和處罰規定

除了罰款,新條例也刪除了不少以前過於嚴厲的控制措施和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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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原來的條例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集體企業,對超生職工會給予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而新條例則刪除了這一條,將它修改為在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基礎上,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等。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條

刪除:"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對其超生職工應當給予開除分或者接觸聘用合同。 "

刪除:" 對超生人員,有關單位照本條例規定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五年內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集體企業不予招工、錄(聘)用;五年內不得選為 ( 居 ) 民委員會成員和評為先進;七年內不得享受公費醫療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農村股份合作制分紅及其它福利。"

修改: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第四十一條

刪除:"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評選先進集體、授予個人榮譽稱號和確定綜合性獎勵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實行一票否決制 ";

修改:"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評選先進、授予個人榮譽稱號和確定綜合性獎勵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決 "。

市民:願意生幾個讓家庭自己決定

有市民表示,新條例的修訂,順應了新的生育形勢。從當前全國的情況看,雖然二孩政策放開,在短期內刺激了生育,但是人口老齡化和生育意願走低,仍需要更多的措施來鼓勵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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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訂的《計生條例》

於公佈之日 5 月 3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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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僑報新媒體部

責 編:孟凡森

編 審:楊瓊發

監 制: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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