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原告訴被告張鶴勞動爭議一案,中原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豫0102民初3361號民事判決書,確定被告張鶴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資1208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16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2852.67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5705.3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中原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1月30日立案執行,並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是,至今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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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執行案號:(2018)豫0102執430號
失信被執行人:張鶴
性別:男
公民身份證號:4101841990****0636
住所地:河南省新鄭市城關鄉張莊四隊145號
執行法院: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102民初3361號民事判決書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132508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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