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不賠償,東崗鎮東冶村王華永被曝光!

案情介紹:原告楊衛國訴被告王華永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5)林交民初字第210號民事判決:被告王華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楊衛國借款7146.79元及利息。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王華永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楊衛國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王華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撞人不賠償,東崗鎮東冶村王華永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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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王華永

性別:男

年齡:29歲

身份證號:4105211989****6571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東崗鎮東冶村二區32號

立案時間:2017年2月14日

執行案號(2017)豫0581執640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5)林交民初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7146.79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15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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