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补偿协议不留原件,拆迁方会这样对你……

导读:拆迁时签订了一份拆迁补偿协议,老人不识字,就按了手印,内容是什么都不清楚,协议是一式四份,人家没给原件,老人也没有要。现在想撤销该协议,没有原件能起诉吗?起诉后能胜诉吗?

签了补偿协议不留原件,拆迁方会这样对你……

所谓补偿协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数额、支付期限、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补偿安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在大多数人眼里,签订协议之后,协议双方应各执一份协议书,作为大家遵守的依据,也作为对方违约时追究其违约责任的证据。

然而,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即便被征收人很爽快地签署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方也往往以各种理由单方面持有全部协议的书面文本,甚至连复印件都不会给被征收人留存,这是为何呢?没有协议原件对被征收人有什么影响?

首先,在这里提醒各位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的任何你签了字或按手印的文件,一定要想办法留存一份原件在手里。

有时候拆迁工作人员会说,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样,所以只给被拆迁人留复印件,但既然内容一样,为什么不能是拆迁办手中留复印件,我们手中留原件呢?显然还是有差别的。

签了补偿协议不留原件,拆迁方会这样对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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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中没有原件会有哪些后果?

第一、补偿不一致时没有证据

我们一直认为,征地拆迁都是统一的方案,统一的标准,一把尺子量到底,但事实上,能够真正做到这一标准来进行补偿的少之又少,一些地方一边高喊“阳光拆迁”的口号,一边执行“暗箱操作”的方式。

既然东家与西家的补偿可能不一样,如果把生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留给你,你们两家坐到一起一比对,发现同样的房子,他们家和你们家的补偿不一样,那就惹下大麻烦了。

正是基于上述实际,拆迁方不可能将签字后的协议留到被拆迁人手上。很多当事人在咨询律师的时候说:我听说某某家是怎么补偿的,我们同样的情况,但是比他少很多,我认为不公平。这个时候律师一般会问:“听谁说的,有证据吗?”再然后,当事人就发现,原来真的只是听说而已。

第二、无法证明对方是否篡改了协议内容

如果将所有原件都交给征收方,被征收人就将自己置于一种非常被动的地位和巨大的风险之中。一旦征收方拿走所有原件,我们谁都无法保证他们不在协议上动手脚,假如征收方擅自篡改了补偿金额,补偿期限等关键内容,被征收人该拿什么证明呢?

再者,大多数被征收人都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也可能并未咨询专业律师,这样签订的协议很可能是存在漏洞的,如果将原件都让征收方带走,而征收方又蓄意利用这些漏洞侵害被征收人的利益,被征收人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签了补偿协议不留原件,拆迁方会这样对你……

还有一种情况,我们也见到过:

被征收人签了补偿协议后,在家坐等自己的补偿款。可是等房屋被拆之后,过了很久,都没有领到属于自己的补偿金,后来找拆迁办的人询问,他们将之前签的协议拿出来,才发现上面只有自己的签字/手印,而政府部门并没有在上面盖章,这样一来这份只有一方承认的补偿协议就是无效的。由于自己手中没有原件,一直没有发现这个问题,而就是这么一个疏忽,自己的房屋就被拆除,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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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留存原件该怎么办?

首先我们要明白,签订的补偿协议类似于合同,双方地位是平等的,既然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然双方都有保留原件的权利!

其次,协议的原件是拆迁维权的命脉,如果没有了这些文件就可能导致没有复议、诉讼等维权资格,维权被驳回的几率也会大大增加。所以在未签订满意的补偿协议之前,切忌将这些原件上交,而是要严加看管自己的原件材料。当然如果确实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其提供复印件。

另外,要进行法律维权,需要提供权利、义务载体的书面补偿协议,如果手中没有,维权就会陷入被动。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坚持当面签订协议,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互相留存协议原件,签约程序必须规范,对于拆迁方让你先签字然后收走协议让领导审批之类的情形,应当果断拒绝。

最后,郑重提示,空白协议一定不能签。

到现在我们还能听到有人电话咨询,说当初拆迁人员花言巧语,许诺只要自己签字就如何如何,之后便签下了空白的协议。对于这种情况,我只能说,签空白协议的各位,你们的胆子是真的大。

空白协议一旦签订,拆迁方便可以在上面随意填写,到时候你们怎么证明当初签的是空白的?怎么证明这份协议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述?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按这份协议补偿,结果不理想的话想要维权就很困难了。

签字需谨慎

原件要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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