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嶽福建
性別:男
年齡:56
立案時間:2017年4月11日
身份證號:41062219621209****
住址:淇縣西崗鎮羅元村
執行法院:淇縣人民法院
執行案號:(2017)豫0622執501號
執行依據文書:(2016)豫0622民初495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河南省淇縣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1770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未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
舉報電話:0392-7238776(何警官)
案情介紹:原告王東營與被告嶽福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淇縣人民法院判決,於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豫0622民初495號民事判決書,確定被告嶽福建給付原告王東營借款17700元,淇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4月11日立案後,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相關手續,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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