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寧縣“信訪法治宣傳月”宣傳資料之二:《湖南省信訪事項複查複核辦法》宣傳問答

新寧縣“信訪法治宣傳月”宣傳資料之二:《湖南省信訪事項複查複核辦法》宣傳問答

《湖南省信訪事項複查複核辦法》宣傳問答

1.什麼是信訪事項複查、複核?

根據《湖南省信訪事項複查複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信訪事項複查,是指信訪人對本省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向原辦理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複查申請,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法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複查意見的行為。

信訪事項複核,是指信訪人對本省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複查意見不服,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複核申請,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法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複核意見的行為。

2.哪些事項可以申請複查、複核?

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事項,信訪人不得依照本辦法申請複查、複核。根據《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和《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下列事項不得申請複查複核:1.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3.已經終結或者正在處理、複查、複核的;4.提出意見、建議的;5.已經超過相關法律政策規定的救濟時效的;6.不屬於本省行政機關行政職權範圍內的;7.其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3.申請複查、複核的期限有多長?

根據《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處理(複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向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複查(複核)。信訪事項處理(複查)意見書應當載明信訪人申請複查(複核)的權利和期限。

《湖南省信訪事項複查複核辦法》宣傳問答(之二)

1.複查、複核申請由誰提出?

根據《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複查(複核)申請應當由信訪人本人提出。5人以上就同一信訪事項提出複查(複核)申請的,應當由處理(複查)階段推選的原代表提出。申請複查(複核)的代表確需變更的,應當由原信訪人(原複查申請人)重新推選。

2.複查、複核申請向誰提出?

3.申請複查、複核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複查(複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申請人與申請複查的信訪事項有利害關係;2.有具體的複查(複核)請求和理由,請求的範圍不超出原信訪事項的請求範圍;3.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4.屬於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申請複查(複核)的範圍;5.屬於收到複查(複核)申請的行政機關職責範圍;6.未向其他複查(複核)機關提出同一複查(複核)申請。

《湖南省信訪事項複查複核辦法》宣傳問答(之三)

1.申請複查、複核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根據《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申請複查(複核)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是複查(複核)申請書;二是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意見書(申請複核的需同時提交複查意見書及處理意見書);三是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四是相關證據、依據等材料。複查(複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是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通訊地址、工作單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聯繫電話、通訊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是被申請人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三是具體的複查(複核)請求、主要事實、理由和依據;四是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五是申請日期。

2.申請材料不全或表述不清的怎麼辦?

根據《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補正期限。逾期不補正的,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申請複查、複核有哪些方式?

根據《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複查(複核)申請材料應當通過郵寄、傳真等方式提交。採用走訪方式的,應當到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指定的信訪接待場所提交。

根據《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各級複查、複核機關應當向社會公佈複查、複核工作機構的通訊地址、聯繫電話等基本信息。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複核委員會辦公室的通訊地址是:長沙市芙蓉區八一路240號,郵編是410011,聯繫電話:82219938;採用走訪方式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請材料的,應在工作時間到省委、省政府人民來訪接待室(長沙市芙蓉區八一路240號)信訪接待窗口提交。

《湖南省信訪事項複查複核辦法》宣傳問答(之四)

1.複查、複核期間可以和解、調解或者撤回申請嗎?

根據《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複查(複核)期間,申請人可以與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自行和解;複查(複核)機關也可以組織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進行調解。和解、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和解、調解達成書面協議的,複查(複核)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信訪程序終結。和解、調解未能達成書面協議的,複查(複核)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複查(複核)意見。和解、調解所需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第二十四條規定,複查(複核)期間,申請人撤回複查(複核)申請的,需提交撤回申請書,經複查(複核)機關同意可以撤回,並告知申請人信訪程序終結。

2.複查、複核的辦理期限是多長?

根據《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複查(複核)意見應當自收到複查(複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情況複雜的,經複查(複核)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向申請人告知延長期限的理由。

補正申請材料、協商確定管轄、中止期間、舉行聽證、鑑定、勘驗、專家論證、指定提出審查意見、調解、和解、送達所需時間不計入30日的複查(複核)辦理期限。

3.已終結的信訪事項包括哪些情形?信訪事項終結後信訪人還能繼續信訪嗎?

根據《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複核意見為信訪終結意見,複核機關應當在複核意見書中告知申請人。已經終結的信訪事項還包括下列情形:一是已經超過申請複查、複核法定期限的;二是已經撤回複查、複核申請的;三是已經通過和解、調解達成書面協議的;四是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終止複查、複核程序的。信訪人對上述已經終結的信訪事項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第四十一條規定,信訪人對已經終結的信訪事項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複或者越級信訪的,有關機關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勸阻和批評教育;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新的《辦法》從什麼時候開始施行?

根據《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發佈的《辦法》(湘政辦發〔2009〕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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