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監管“股市黑嘴”? 完善賠償制度

嚴打股市“黑嘴”可從強化證券信息管理、完善民事賠償制度等方面多管齊下。通過完善民事賠償制度、追究刑事責任、頂格處罰等措施,提升打擊“黑嘴”的威懾力。

近來,“名嘴”廖英強一案在資本市場掀起軒然大波。廖英強利用其知名證券節目主持人的影響力,在其微博、博客上公開評價,推薦股票,在推薦前使用其控制的賬戶組買入相關股票,並在薦股後的下午或次日集中賣出。

證監會認定,廖英強的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公眾投資者的利益,構成“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對其沒收違法所得4300萬元,並處8600萬元罰款,合計1.29億元。

“名嘴”變“黑嘴”

怎样监管“股市黑嘴”? 完善赔偿制度

市場俗稱的“黑嘴”操縱,通常是指證券市場有一定影響力的人員,先行買入相關股票後,通過紙媒、網絡、自媒體平臺等渠道推薦其股票或散佈利好消息,人為引導不知情投資者跟風買入後趁機高點賣出。

2008年,證監會在北京首放一案中首次適用《證券法》的市場操縱禁止條款,對“黑嘴”薦股做出行政處罰。即認定北京首放汪建中利用諮詢機構地位和影響、在買入相關證券交易後薦股並於次日賣出的交易行為,構成市場操縱。該案後,證監會部署開展專項執法行動,相繼查辦了上交所上報相關線索的哈爾濱大富投資、新思路等一批“黑嘴”操縱案。由此,傳統媒體渠道的“黑嘴”操縱行為得到明顯遏制。

同時,廖英強作為大股東的上海股軒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下稱“股軒文化”)通過“愛股軒”網站的APP,以及新浪微博、博客、土豆網等互聯網平臺推廣宣傳其個人解盤視頻“金錢風暴”“股動錢潮”等節目。2015年,股軒文化在上海舉辦多場培訓講座,講座視頻放在“愛股軒”網站上,以提高股軒文化知名度。隨著股軒文化的推廣活動,廖英強積累了一定的“粉絲”。廖英強通過在電視臺主持高收視率的證券類品牌節目積累名氣和受眾,再輔以互聯網等各類平臺宣傳和推廣,開辦培訓講座等形式,具有相當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此外,2015年3月至11月,廖英強利用其知名證券節目主持人的影響力,發佈了含有薦股內容的博客60篇,平均點擊次數為110399次,在其微博、博客“午間解盤”欄目視頻中公開評價、推薦“佳士科技”等39只股票共46次,在推薦前使用其控制的賬戶組買入相關股票,並在公開薦股下午開盤後或次日集中賣出相關股票。

“股市黑嘴”還有誰?

根據公開報道,交易日的每天上午,廖英強都會坐在辦公桌的電腦前,分析當天的走勢。在兩個小時的股評節目《談股論金》中,廖英強憑藉自己獨特的風趣幽默風格,吸引了眾多的觀眾,枯燥單調的數字曲線和技術講解在他口中變得妙趣橫生、引人入勝,被粉絲戲稱為“講投資的郭德綱”。

除了廖英強以外,在股市中操縱市場違法獲利的“黑嘴”並不鮮見。

2012年,證監會通報的海通證券機械行業首席分析師葉志剛,於2006年9月至2009年4月期間,在撰寫報告發送客戶前,利用本人及其所控制的親屬賬戶,多次買入其研報推薦的G機電、廈工股份、中聯重科、華儀電氣、雲內動力等多隻股票,並在報告發送後賣出對應股票,從中獲利。

證監會對葉志剛利用職務之便“搶帽子”以操縱市場案予以重罰。沒收其非法所得32.6萬元,並處罰款100萬元以及5年市場禁入。

同樣倒在第一財經“談股論金”欄目的還有“朱煒明”。

2016年6月,證監會查明國開證券經紀人朱煒明,在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間,也是通過在“談股論金”欄目中以明示股票名稱或描述股票特徵的方式,公開評價、推介利源精製、萬馬股份、博暉創新、三泰電子等10只個股,並在公開薦股前建倉買入,公開薦股後的3個交易日內賣出,獲利43.93萬元。證監會決定,沒收其違法所得452.6萬元,罰款約1358萬元。

2016年6月3日至8月4日期間,劉文金實際控制“長安基金——光大銀行——劉文金”等賬戶,集中資金優勢,通過大額封漲停的操縱手法交易“冠城大通”等6只股票,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並於次日賣出,獲利約772萬元。

面對劉文金的違法行為,證監會決定沒收其違法所得約772萬元,並處以約2316萬元罰款。

股市“黑嘴”將被集中打擊

5月6日,中國證監會公佈了對廖英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廖英強“搶帽子”行為罰款1.29億元。1.29億的罰款讓市場唏噓不已的同時,不料廖英強不但沒有反思自己的違法行為,還揚言“不缺少繳納罰款的財產”“打了1億多廣告,算是家喻戶曉了”,引發市場強烈譴責,有的指責其對侵害投資者未心懷愧疚,毫無悔改之意,有的直斥其在法律面前不知敬畏,反而藉機炒作,是對市場各方底線的挑釁,有的呼籲對作奸犯科者應依法予以更嚴厲的處罰,以利懲前毖後。還有投資者痛斥其視侵害投資者權益為兒戲。

對於此,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在5月11日的發佈會上表示,敬畏法律、恪守法律、依法合規是各類市場主體參與證券市場的基本底線。任何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破壞市場運行秩序、肆意挑戰法律尊嚴的行為,最終都必將得到應有懲罰,付出沉重代價。

同時,證監會通報了2018年稽查執法重點領域和工作部署,要重點嚴查嚴重擾亂信息傳播秩序,惡意製造市場恐慌情緒的案件,包括通過互聯網、自媒體肆意發表針對個股、板塊、市場走勢和監管政策的不實不當言論的行為;充當股市“黑嘴”,引誘不明真相的投資者參與交易,從中牟利的案件。

高莉指出,目前案件查辦工作已經全面展開。下一步,證監會將持續加強證券期貨信息傳播和異常交易監控力度,進一步密切加強與廣電、工信、網信部門以及公安機關的執法協作,堅決打擊嚴重擾亂資本市場信息傳播秩序的各類違法行為,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完善賠償制度

鉅額民事賠償責任對股市違法者具有嚴厲懲戒和警示意義,但是股民最關心的問題是自己被“割韭菜”了,處罰的錢能補償點嗎?

我國《證券法》第77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作證券市場:(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同時,《證券法》第77條還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廖英強因操縱證券市場被證監會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但現實操作中,哪些原告符合賠償條件、如何界定因果關係以及如何計算損失等,缺乏先例,股民維權也是困難重重。

業內人士表示,目前,針對此類案件多是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制度相對不夠完善,如針對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的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尚未出臺。而追究刑事責任的比例則更小,儘管《刑法》第182條規定,通過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但從過往案例來看,真正入刑的並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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