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犯人逃脫被抓後,會改判死刑嗎?

LiuMintao

就現在的看押條件來說,死緩犯人還能實施脫逃的,郭廣吉律師認為,基本要被改判死刑了。

一、罪犯被判處死緩後,什麼樣的情況下才會執行死刑

我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

根據這一條款,罪犯被判處死刑後,如果在故意犯罪,而且情節惡劣,那麼監獄當局應當報請最高法院核准核准執行其死刑。

對於此類情況,不需要最高法院改判,因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本身就是死刑判決,只不過是為死刑的執行設置了一個條件。條件成就,就執行其死刑,條件不成就,死刑就不再執行。

這個條件就是“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故意犯罪法律有明確規定,但“情節惡劣”卻沒有具體的界定。

二、脫逃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以看出,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只要脫逃的,就構成脫逃罪,刑法並沒有要求這幾類人在實施脫逃行為觸及本罪名時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但脫逃罪也有既遂、未遂之分:行為人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擺脫了看管人員的控制,構成脫逃既遂。否則,就是脫逃未遂。

題主所說,脫逃後被抓,顯然是脫逃既遂了。

三、就目前的案犯羈押條件看,能夠實施脫逃,是極難的

尤其對於死刑犯來說,更是難上加難。

現在的看管場所都是高牆電網、武警執巡。在看管人沒有疏忽的情況下,脫逃基本不可能。

一旦實施了脫逃,往往伴隨著對看管人員的傷害、對監舍設施的破壞等等,出現此類情況,認定其故意犯罪,情節嚴重就很容易。

如果沒有傷害行為、沒有什麼嚴重的破壞行為,僅僅是脫逃了,那麼情節就不算嚴重。一般來講,脫逃罪和誹謗罪、盜竊罪等罪名一樣都不被認為是很嚴重的犯罪,如果是這樣,案犯就有可能不被核准執行死刑。


題中圖片,據悉:3月22日凌晨3點30分許,黃德軍在杭瑞高速小白營服務區逃脫。

為了抓到他,雲南省公安廳調集了大理、德宏、楚雄、保山等地公安機關警力連續奮戰30小時。在23日上午的抓捕過程中,黃德軍在面對民警的盤查時,持刀劃傷了1名民警,隨後才被制服。

黃德軍的脫逃在當地造成了嚴重影響,動用大批警力,黃德軍還抗拒抓捕,刺傷民警,其犯罪情節已經很嚴重了。

所以,等待他的後果非常不妙啊。


郭廣吉律師


死緩犯人逃脫被抓後,會改判死刑嗎?看了所有評論,大家意見一致都說不會改判死刑,我真想說,你們是想當然的再說?還是電視電影看多了?我可以明確告訴你,死緩犯人逃脫被抓後,十有八九會被改判死刑,而且還是立即執行。

因為死緩犯人本身就是說在死緩期間,比如緩期兩年執行,在這兩年內在監獄遵紀守法,改造良好的前提下,才會改判為無期徒刑,這中間如果跟犯人不團結,經常打架鬥毆,或者多次觸犯監獄的規章制度,那基本上被執行死刑就快了。



而死緩犯人逃脫也是觸犯監獄規章制度的一種行為,而且這種行為造成的影響非常惡劣,是非常嚴重不可饒恕的一種犯規行為,因此不管死緩犯人逃脫後有沒有再次犯罪,只要抓回來,那他的生命基本上會進去倒計時。因為抓回來之後,監獄會有一部分管理人員要處理,因為是他們的疏忽造成犯人逃脫。然後會換一批領導,把這名死緩犯人的材料報請檢察院法院,申請執行死刑。剩下的就是時間問題了。而抓回來的這名死緩犯人每天就呆在一個睡覺展不開腿,站立伸不直腰的小屋裡靜靜的等待死刑宣告。


詩詞公寓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

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刑法未修改以前,如果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後面修正案修改為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

所以並非犯罪就會判處死刑,只有在情節惡劣的情形下才會判處死刑。

在押犯,死刑犯脫逃的,涉嫌脫逃罪。根據刑法規定,脫逃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整體來說,該罪名相對屬於較輕的罪名和刑罰。所以脫逃並非一定會被判處死刑。


葉律師

這個問題有點意思,提問者是不是受雲南德宏州死緩犯黃德軍投監路上逃跑的新聞啟發,才想出了這個問題?不管怎麼說,非常切合當下的新聞。

從最近幾年披露的新聞來看,脫逃的多是一些故意殺人、販毒等重型犯,這些人不是無期徒刑,就是死緩或者死刑。根據新聞梳理,這些人逃跑後有兩種選擇,一是躲到深山老林或者其他邊遠偏僻地區,找個地方改名換姓,過著見不著光的生活,但到頭來還是會被抓獲;二是繼續靠違法犯罪來維持生活,或搶或偷,侵害更多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天作孽,猶可活;自作孽,不可活。”天大地大,但就是沒有犯罪分子的容身之處,被抓到也就是時間問題,比如黃德軍,僅過30小時就被抓住了。而且逃跑之人都沒有好下場,比如黑龍江哈爾濱某看守所脫逃的王某,四處逃亡、飢寒交迫,一度曾在墳地找吃的,被抓後的第一件事就是要吃要喝。

在押期間脫逃,那是犯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這拘役。

已經是死緩的犯人,如果又犯新罪,那該如何處置?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只要是故意犯罪被查證核實的,即可報最高法核准後執行死刑。現在要求高了,不僅要求查證屬於故意犯罪,而且要求情節惡劣,才會改為死刑立即執行。不過就雲南黃德軍案件來說,此人從18歲就開始犯罪,先後三次入獄,刑期累計共9年10個月。對於這樣的慣犯,筆者以為其最終結果不妙!


打虎拍蠅

2015年以前會,之後就不一定。2015年之後要看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

而且死緩本身就是死刑的一種,題主說的是否“改判”用詞不準,應該是是否會“執行”死刑。

前幾天就有這個新聞,在押人員黃德軍涉嫌運輸毒品罪,被判死緩,他卻在從看守所轉監獄的路上,在服務區的衛生間爬窗戶跑了。不過他在30小時候就被抓,被抓是,還用到劃傷了民警,

在其頸部劃了一刀,傷口大概有三到五釐米。

何謂死緩:

死緩,全稱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是指對於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個制度為我國所獨創,創立於解放後全國性鎮壓反革命的運動。

比較著名的死緩案例,如吳英集資詐騙案,她最開始就是被判死刑立即執行,但最高院沒有核準該判決,發回重審後,改判為死緩。


死緩的結果:

所謂死緩,就是判處死刑,但是緩期兩年,如果這兩年裡表現符合標準,就不在執行死刑,改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比如吳英,就是典型的案例,先被判死緩,2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然後因表現良好,再減為25年有期徒刑。

但如果在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情節惡劣,就可能會被執行死刑。注意,死緩執行死刑的必要條件是兩個:故意犯罪+情節惡劣。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以前,沒有情節惡劣的規定,只要達到故意犯罪就執行死刑,所以有種說法是:在監獄裡,最老實,最不敢犯罪的人群就是死緩犯人,他們犯罪的成本實在太高。

根據刑法規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後,有三種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所以,死緩犯罪是否會被執行死刑,只看其考驗期內是否故意犯罪,且達到了情節惡劣的標準。

比如說前面講的黃德軍案,他在考驗期內脫逃,涉嫌構成脫逃罪,屬於故意犯罪,但是否屬於“情節惡劣”呢?關於"情節惡劣",最高人民法院目前並未出臺新的司法解釋。

關於“情節惡劣”,最近就有個相關案例:

南京“西堤國際殺妻案”罪犯死緩期數次傷人,或將被執行死刑

著名的南京“西堤國際殺妻案”罪犯吉星鵬,2013年4月25日,富二代吉星鵬怒砍妻子祁可欣60餘刀致死,被判死緩。

在監獄改造的死刑考驗期2年內,暴力傷害其他犯人,致兩人輕傷,南京中院於2017年11月以破壞監管秩序罪判處吉星鵬有期徒刑三年。

南京中院認為:被告人吉星鵬在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四次毆打其他被監管人,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且系情節惡劣。被告人吉星鵬在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考驗期外,又再次故意傷害其他被監管人,致一人輕傷,應一併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決被告人吉星鵬犯破壞監管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判決生效後,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被告人吉星鵬應當執行死刑。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一個犯了大罪的人,在看守所裡早己思前想後,把人生參得透透的。當他手捧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書,內心深處是興奮的,死不了啦,但前提是要夾緊尾巴,處處注意,不能犯監規,別人打你罵你只能忍了,這就是被判死緩該有的境界!

國家給了死緩的人一條生路,大多數人能珍惜這個重生的機會,認罪悔罪,過個十五年左右就出來了,重新走上社會,因為受過牢獄之苦,一些事情看得很開,迴歸社會後生活也幸福的。筆者有個老鄉,就是這個情況,當初他因鄰里矛盾,把人家父子倆用刀捅死後,馬上去投案自首,被判死緩後,開心得不得了。此後緩期二年期內,人為了活下去,什麼髒活累活搶著幹,別人打罵都忍著。後改判無期,中途母親病故,從監獄請假回家發喪,現出來要八年了,為人低調,自得其樂,錢也賺到了。



可恰恰有一些死性不改的罪犯,到了監獄,把緩期二年這個事給忘了,欺負他犯,作威作福,打架鬥毆。是不是他被囚受不了,只求速死,未嘗可知。因此有個別二年期滿,被執行槍決的。對於這些人,我們普通人有側隱之心的人很難理解。


對於死刑緩期二年的罪犯脫逃,他已經再次觸犯法律,被抓後,戴上戒具,固定著,會單獨被安全拘押,自殺的機會也不會有了。就算不能馬上執行死刑,二年期限一到,就是沒有意義的死去。



天台觀寧波

首先要弄清楚【死刑緩期二年】的刑罰規定。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服期沒有故意犯罪,認罪服法,遵守監規,遵紀守法,積極參加勞動,由監獄遞交減刑材料到高級人民法院審核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死刑緩期兩年期間又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一般所犯的罪刑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暴力越獄,故意放火等,經監獄偵查,遞交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死刑的,再交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判處死刑的,由當地監獄執行死刑。

脫逃罪是指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脫離監管的行為,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所以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期間犯脫逃罪應該是從新偵查,判決。從判決生效之日起從新計算刑期。



鳳馳鳳川

逃跑原本就是罪上加罪,如果你在這期間又再次犯罪,那麼恭喜你,你死翹翹了!在我看來死緩也是一種極刑只是罪不至死而已。死緩犯人起碼要在監獄服刑25年左右,對於被判死緩的人來說,心裡大多已經崩潰或者說絕望,所以一旦有機會一準要逃。



對於脫逃的行為,刑法對其定為“脫逃罪”,一般脫逃罪是指行為人逃出了看守所和監獄,擺脫了監管人員的控制,構成脫逃既遂,應當立案。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你在逃脫期間再次或拒捕襲警,造成惡劣的後果,那麼基本上在追逃抓捕以後,提請檢察院與法院,檢察院建議取消緩期兩年執行死刑,法院採納建議贖罪並罰改判為死刑,一般這類死刑執行的效率比較快,只需報至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備案,基本可在一個月內執行。

所以說作為社會公民來說,遵紀守法是我們的義務和責任,若不慎觸犯法律,對於法律的判決要予以認同,因為你與法官無冤無仇,對你的判決絕對公正,切勿產生脫逃的念頭,因為那樣只會陷自己於更大的被動與痛苦,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棟哥曰

這個事情也不一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這也是不作死就不會死啊。。。。

關於這個問題說以下幾點。

死緩在中國刑罰體系的地位

死緩,其實也是死刑。只是另一種執行方式而已。

根據死刑的執行方式的不同分為了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我們所講的死緩就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死緩,是我國限制適用死刑的一種表現。即,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刻執行的情形,就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

死緩變更——死緩犯人的不同表現會有不同的結果

  1. 如果一個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他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之後,可以減為無期徒刑。


  2. 如果這個犯罪分子在這期間,確實有重大立功表現,那麼兩年期滿之後,可以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 如果犯罪分子在這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

  4. 對於故意犯罪,沒有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需要重新計算,另外,還需要報到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備案。



俠與法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就是死刑!這二年叫考察期,表現良好了?才可能免於死刑。這二年裡是要觀察其表現的,二年以後再次開庭改判無期徒刑。對於在考察期內二次犯罪的?那麼就代表著失去了改過自新的機會。雲南死緩犯人脫逃?就是二次犯罪。再加上還有暴力看法刺傷民警的行為,屬於二次犯罪。只要雲南省高級法院,向北京的最高法院遞送呈文,他基本上就是死定了。只要最高法院批覆文轉回雲南省高級法院了?他的生命就進入到倒數計時。這個沒有必須再次開庭審理了,聽候最高法院的命令執行死刑?已經是板上釘釘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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