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夫妻二人寫的借條且簽名的,四年了無錢還,家中一無所有,人不見了怎麼辦?

五月柳

如果你持有夫妻雙方簽名的借條,對方不還錢的話,可以到你戶籍所在地的法院或者對方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償還借款以及相關利息。起訴前或法院立案後,你可以分別去房管局、不動產登記中心、車管所等處查詢夫妻雙方名下的財產,從而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會根據情況對其相關財產進行查封、拍賣,拍賣所得款可以抵扣對方拖欠你的借款以及相關利息。根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民間借貸糾紛的訴訟時效為期三年。你未在三年內起訴,要承擔訴訟時效過期的風險。如果對方不出庭,或者出庭但不主張訴訟時效過期的話,則法院不會主動認定訴訟時效過期。所以,在無法聯繫到對方的情況下,你仍需保留你曾要求對方還款的證據,例如催收函、律師函、聯繫信息等等。

附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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