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要工資還被打 動手人員獲刑罰

近日,固鎮法院對被告人徐某故意傷害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2016年9月7日,被害人張某到固鎮縣經濟開發區某食品廠索要工資,與該廠項目部人員徐某發生口角。後在項目部活動板房內,被告人徐某手持鋼管攻擊被害人張某,張某雖躲過並拽住鋼管的被告人徐其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另一端,但仍被被告人徐某拽倒在地,造成左膝蓋受傷。2016年11月3日,經固鎮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鑑定,被害人張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案發後,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張某對被告人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徐某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案發後能夠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提醒,經營者要秉持信譽原則,妥善處理企業和員工的關係,按時給員工發放工資。拖欠工資本就不對,過程中還故意傷害他人,更是錯上加錯。生活中解決問題的方式有很多,切莫使用過激行為,否則只能使自己遭到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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