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中國銀保監會成立後,原銀監會制定的《銀監會系統工作人員履職迴避辦法(試行)》和原保監會相關要求是否還有效?
答:根據《廉潔自律準則》《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暫行規定》和《公務員法》《公務員迴避規定(試行)》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規定,原銀監會於2017年6月印發《銀監會系統工作人員履職迴避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履職迴避辦法》),對監管幹部到金融機構任職限制及審批程序等作出明確規定。原保監會也有相關要求。目前,該辦法和相關要求繼續有效。銀保監會成立後,對於監管幹部到金融機構任職,我們按照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依法依規從嚴掌握、從嚴管理,目的就是促進全系統工作人員公正履職,防範行業廉潔風險和監管道德風險。
問:監管幹部到金融機構任職如何掌握?
答:從實際工作來看,近期銀保監會監管幹部到金融機構任職,體現了黨管幹部原則同市場化選聘人才相結合的要求。一方面,根據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工作需要,在處置高風險機構過程中,從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大局出發,選派包括處置經驗豐富的監管幹部在內的優秀人才,充實和加強金融機構領導班子,優化班子結構,屬於客觀需要。另一方面,地方黨委政府高度重視金融工作,打破幹部系統化、部門化,注重在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部門選拔有豐富金融工作經驗的優秀幹部到所管理金融機構任職,對於地方黨委政府商請選調監管部門幹部的,如果符合《履職迴避辦法》要求,我們一般會認真研究考慮給予支持。
對銀保監會監管幹部到金融機構工作,我們始終按照《履職迴避辦法》要求,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序。幹部提出辭職的,在本人對遵守從業限制規定等事項作出承諾的前提下,由相關部門根據《履職迴避辦法》等規定,對是否符合履職迴避要求進行評估,提出明確意見。在此基礎上,嚴格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組織程序進行審批,其中處長及以上幹部到金融機構任職的,一律由會黨委審批。
問:如何防止原監管幹部為現單位謀取“特殊照顧”?
答:對到金融機構任職的銀保監會監管幹部,我們有嚴格的管理要求。離崗前都開展提醒談話,按照《履職迴避辦法》等相關規定,提出履職迴避紀律要求。在日常監管中堅持一視同仁,防止利用以前的身份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單位謀取特殊照顧。在我們治理金融亂象以及深化治理金融亂象的文件中,均有明確規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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