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拖欠離職員工工資的公司,最後多賠了好幾萬!

金三銀四即將告一段落,這兩週迎來了最後一波員工離職潮,

緊隨其後的便是離職員工的工資結算問題,很多小夥伴表示不清楚這一點,員工離職了需要馬上支付工資嗎?必須一次性付清嗎

小李一直在杭州工作,今年3月26號從當地的一家公司離職了,之後要求公司給結算工資。然而他被公司告知員工工資是每個月15號發放,他的工資也需要到4月15號才能發放。可是小李在網上查閱資料發現,有規定說員工離職時工資需要立刻給予支付,也有要求三天內支付的情況。對於自己工資的合法支付時間,他表示很困惑。

那麼,公司的做法合不合理?究竟哪種說法才是正確的呢?我們來一起研究研究。

01 何時付?

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有如下規定:

●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實務操作中,部分公司除了拖延支付,甚至還會有以公司產品抵消工資的情況,那麼看看關於這點法律又是怎樣規定的。

02 如何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有如下規定:

●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如下規定:

●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所以綜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員工離職當天,以貨幣形式,一次性付清其工資。

03 部分省市工資支付規定

北京市:一次性付清

上海市:一次性付清,對特殊情況雙方有約定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約定。

廣東省: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深圳市;一個月支付週期的3日內支付,其他的按照約定支付

天津市:一次性付清

湖南省;三日內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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