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經理要公司賠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70萬,法院:該賠!

2013年10月23日,某省投資集團發出聘任通知,聘任韋一笑擔任集團設立在北京的子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的總經理,聘期2年。

韋一笑月工資標準為基本工資5萬元,績效工資3.3萬元,合計8.3萬元/月在職期間,公司未與韋一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14年8月8日,公司以韋一笑偽造履歷,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與韋一笑解除勞動關係。

韋一笑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籤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70餘萬元。

勞動爭議仲裁委裁決不予支持。

韋一笑不服該仲裁裁決書,向法院提起訴訟。

韋一笑:我向公司提出過簽訂書面合同,被公司拒絕了

韋一笑主張其曾向融資租賃公司提出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因薪酬等條款未達成一致,故公司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就該主張,韋一笑未向法院提交書面證據予以佐證。

公司:你作為總經理,掌管公司經營、人事、財務,勞動合同簽署是你的職責,怎好意思要二倍工資?

公司認為,韋一笑作為該公司總經理,掌管公司經營、人事、財務,其職責範圍包括了人事管理,而勞動合同簽署是韋一笑的職責範圍,故不同意支付韋一笑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為證明上述主張,融資租賃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制度清單、印章使用審批表、招聘申請/增員申請表等證據予以佐證。

其中,2014年1月20日,韋一笑在《公司第一批生效執行的制度清單》中的“總經理審批意見”一欄簽字。在該制度清單中包括了人事管理制度、印章管理辦法、法律事務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等。

印章使用審批表顯示:與員工簽訂和變更勞動合同加蓋印章時,韋一笑均在“公司總經理意見”一欄簽字確認,但在韋一笑簽字上方還有“用印部門負責人意見”、“公司主管領導意見”等幾個欄目;招聘申請/增員申請表中“公司領導籤批”一欄有韋一笑的簽字,而同樣在韋一笑的簽字前還有“部門負責人意見”、“分管領導/委託負責人意見”、“人力資源意見”等幾個欄目,且多數對應的欄目都有簽字人。

韋一笑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但對關聯性不予認可。

一審法院:韋一笑雖對公司的人事管理負有領導責任,但其職責範圍並不負責管理和訂立勞動合同的具體事務,其權益理應得到平等保護

一審法院認為,韋一笑擔任的總經理職責,決定了其將全面負責融資租賃公司的各項工作,故其對融資租賃公司的人員、財務均負有一定的審批和管理職權。因此,無論公司員工的招錄,還是公章的使用、管理制度的通過,最終均需要韋一笑的簽字確認。

但上述事實同時也顯示,韋一笑雖對融資租賃公司的人事管理負有領導責任,但其職責範圍並不負責管理和訂立勞動合同的具體事務。該事實從公司自行提交的印章使用審批表及招聘申請/增員申請表中,韋一笑僅在“公司領導籤批”一欄中籤字,而在其簽字前還有“分管領導/委託負責人意見”、“人力資源意見”等幾個欄目及相應人員簽字,亦可以佐證。

此外,韋一笑的聘任通知系融資租賃公司的母公司某省投資集團作出,其解聘亦經過了融資租賃公司董事會、股東會的決議通過,亦佐證了韋一笑本人的人事管理系融資租賃公司董事會及上級母公司的管理職責,

韋一笑對其本人勞動合同的簽訂並不負有管理責任。

綜上,融資租賃公司應就未與韋一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公司應支付韋一笑2013年11月23日至2014年8月8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705977元。

需要指出的是,該筆款項的金額雖然較高,但鑑於韋一笑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應當保護的勞動者範疇,其權益理應得到平等保護。因此,在審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是否支付時,僅應當考慮相應的支付條件是否成就,而不應受其工資標準高低的影響。

就解除勞動關係情況一節。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勞動關係於2014年8月8日解除。但就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各執一詞。融資租賃公司主張韋一笑偽造履歷,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故與其解除了勞動關係。而根據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真實性的融資租賃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規定,個人提供資料如有虛假,融資租賃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現韋一笑的簡歷中自稱其曾任中軒公司總經理,但其該簡歷的記載與工商登記檔案中登記的信息並不相符。韋一笑雖抗辯稱其系中軒公司實際上的總經理,與工商登記的信息不一致。公司以韋一笑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系合法解除。韋一笑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公司上訴:作為公司總經理,對勞動合同訂立和簽署有管理責任,不能獲得二倍工資

融資租賃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

公司認為韋一笑作為公司總經理,對勞動合同訂立和簽署有管理責任,公司不應當承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公司並未設立其他專門管理人事工作的副總,管理人事的高管即韋一笑自己,韋一笑也沒有要求過簽署勞動合同被拒絕之情形,故不應當獲得二倍工資的賠付。

韋一笑同意一審法院判決。

二審法院:韋一笑對其本人勞動合同的簽訂並不負有管理責任,可以主張二倍工資

二審法院認為,從融資租賃公司自行提交的印章使用審批表及招聘申請/增員申請表中可以看出,韋一笑雖對融資租賃公司的人事管理負有領導責任,但其職責範圍並不負責管理和訂立勞動合同的具體事務。

此外,韋一笑的聘任通知系融資租賃公司的母公司雲南省投資集團作出,其解聘亦經過了融資租賃公司董事會、股東會的決議通過,

亦佐證了韋一笑本人的人事管理系融資租賃公司董事會及上級母公司的管理職責,韋一笑對其本人勞動合同的簽訂並不負有管理責任。

因此,融資租賃公司應就未與韋一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判決融資租賃公司支付韋一笑2013年11月23日至2014年8月8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705977元並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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