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間蒸發”的劫匪丨今晚九點半

“人间蒸发”的劫匪丨今晚九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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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蒸发”的劫匪丨今晚九点半

今晚九點半·精彩好故事

黃一晨等4人獲刑後,江都警方繼續對張長林展開偵查,多次趕赴安徽對張長林親屬做動員工作,但都無功而返,張長林彷彿“人間蒸發”。但張長林的日子也不好過,這件事像一塊大石頭一樣,一直壓在他的心頭。他心中很清楚,終究會有落網的……

“人间蒸发”的劫匪丨今晚九点半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1992年,5名劫匪竄至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郭村鎮,其中4人持菜刀、電棍闖入居民柳盛家,持刀劫持其兒子,劫走3900元,戶主朋友前來相助時被刀砍傷。案發後,4人落網被判刑,張長林潛逃,直至2017年被抓時,他已是北京一家公司的老闆。

2017年12月5日,張長林在江都區法院等來這場逃了25年也沒能逃掉的審判,法院以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

劫匪搶走3900元還打傷人

柳盛今年63歲,家住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郭村鎮。30年前,柳盛像鎮裡其他人一樣,與人合夥做錫箔生意,攢下了一些積蓄。

1992年11月25日晚上6點多,柳盛一家三口和岳母、朋友,正在家一起吃飯,突然闖進來4個陌生男子,一個高個子,一手拿著菜刀,一手拎著電棍;一個矮個子,手裡拎著一把菜刀;另外兩人中等身高,一人持一把菜刀,另一人拿著一根電棍。

一進門,“高個男”就命令柳盛交出錢。“我沒有錢。”柳盛囁嚅著話音未落。“矮個男”就上前,用刀背朝柳盛頭上拍了兩下,並踢了他兩腳,催他趕緊給錢。一開始,柳盛咬緊了牙關,任憑他們如何毆打,用菜刀、電棍威脅,都未鬆口告訴他們藏錢的地方,準備找準機會便呼救反抗。

“人间蒸发”的劫匪丨今晚九点半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見柳盛“面不改色”,歹徒竟將他10多歲的兒子拖了過來,“高個男”走到柳盛的兒子面前,一手夾住柳盛的兒子,威脅柳盛,“要錢還是要命?”一邊還用菜刀對著孩子比畫。眼看著孩子被嚇得面無人色,愛子心切的柳盛這下子怕了,連連說“有錢,有錢”,趕緊跑到房間去找錢。當晚,“高個男”等人在房間內劫得3900元后,逃離柳家。

見這夥人離開,驚魂未定的柳盛趕緊跑出門呼救。住在不遠處的柳盛的弟弟和朋友帥先生跑了出去。途中,帥先生和這夥人迎面相逢,遂衝過去抓住為首的“矮個男”,兩人扭打在一起,對方向帥先生砍了數刀後逃跑。

此時,柳家人的呼救早已驚動周邊村民,他們紛紛出門查看,見有陌生人帶著兇器從柳家跑出來,當即報警並追趕嫌疑人。接到報警後,警方迅速趕到現場,與村民們合力,當場抓住兩名嫌疑人。不久,另外兩名嫌疑人也落網

“北漂”南下搶劫

江都區警方接到報案後,隨即展開偵查。很快,5名犯罪嫌疑人中4名嫌疑人先後被抓。經辨認,落網的4人中,有3人是闖入柳盛家作案的男子,“高個男”名叫王鑫,“矮個男”名叫黃一晨,一名中等身高的男子名叫房紀勤,另一名落網男子是在外等候他們的同夥,名叫汪道鑼。在逃的另一名中等身高男子名叫張長林。

黃一晨等4人落網後,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人间蒸发”的劫匪丨今晚九点半

據交代,他們都是安徽省無為縣人。其中,張長林和汪道鑼在北京市白塔寺附近合夥開了家小飯館,但北京的生活並沒有想象中那麼容易,餐館生意一般,收入很有限。黃一晨等3人在北京打工。因為都是老鄉,且經常光顧張長林和汪道鑼的飯館,5人成了朋友。

案發前一段時間,張長林和汪道鑼的飯店生意慘淡,黃一晨等3人也經濟緊張,入不敷出。眼看著離回家過年的日子越來越近,5人腰包卻越來越癟,不禁犯了愁。1992年11月,酒過三巡,幾個年輕人感慨起生活的不易,汪道鑼說要出去“搞點錢”,幾個人紛紛表示贊同。在琢磨掙錢的路子時,汪道鑼想到了柳盛。原來,柳盛的生意合夥人老李和汪道鑼是老鄉。1988年,老李曾帶著汪道鑼到柳盛家玩了兩三天。汪道鑼發現,柳盛家經濟條件不錯,經常有兩三千元的現金放在家裡,且柳盛為人比較老實,膽子比較小。他便提議對柳盛下手。一聽能弄到錢,其他4人也隨即附和同意了。

5人商量好後,過了三四天,黃一晨等5人從北京一起坐火車來到南京,就近住在汽車站附近的一家小旅館裡。從北京出發時,王鑫等人就隨身攜帶了兩根長約十幾公分的電棍,開關一摁直冒火星。

在南京住了兩晚之後,第三天上午,5人買好了從南京到江都的長途汽車票。買好票之後,5人一起出去吃午飯、上街玩,玩的途中,黃一晨、王鑫兩個人又買了3把長約20公分、寬約10公分的木柄鐵質菜刀。

下午3點多,5人乘坐長途汽車奔赴江都。到江都時,天已經快要黑了,王鑫在車站門口租了一輛麵包車,與司機師傅談好往返的車費是90元錢,並說好讓司機到達目的地後在路邊等著他們。

談好之後,黃一晨等5人就上了麵包車,汪道鑼和王鑫兩人給司機師傅指路,司機一路向江都東邊方向開,開了大約半個小時的樣子,差不多到了柳盛家。這時,天已經完全黑了,汪道鑼讓司機將車子停在一條鄉村馬路的邊上等著,5人在路邊一家小飯館簡單吃了點晚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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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飯後,5人就準備去柳盛家搶錢了。汪道鑼提出說他認識柳盛,去了之後怕被認出來,他就在麵包車上等著,不進去了,讓王鑫帶著其餘3人去柳盛家。商量好之後,王鑫帶著黃一晨、房紀勤、張長林一起步行去了柳盛家。

王鑫手中拿了一把菜刀和一根電棍,黃一晨拿了一把菜刀,房紀勤也拿了一根電棍,張長林拿了一把菜刀,徑直走進了柳盛家正敞開著的堂屋門。

柳盛一家子五六口人當時坐在桌子前吃晚飯,4人迅速站定位置,張長林站在後門口、房紀勤站在堂屋門口,王鑫、黃一晨分別將菜刀舉在手中向柳盛要錢:“借點錢花,把錢拿出來!” 柳盛只說沒錢。黃一晨對著柳盛上去就是一巴掌,接著王鑫又走到柳盛十幾歲的兒子面前,一手夾住柳盛的兒子,威脅柳盛,“要錢還是要命?” 柳盛嚇得趕緊帶著黃一晨去臥室拿錢。王鑫拿著菜刀、電棍站在桌子邊上看著其他人。

過了幾十秒鐘,黃一晨拿到錢後迅速從臥室裡面跑出來,一句話也不說,直往外衝,王鑫、房紀勤見此情景也跟著拔腿就跑。柳盛一家人見他們想跑,一邊大聲地喊:“抓強盜!”一邊跟在黃一晨三個人後面追出了房子。

張長林眼看著柳盛家周圍的鄰居聽到“抓強盜”的叫聲後都紛紛從家裡跑出來幫忙抓人了,一直站在後門的他見勢不對,趁著人多混亂之際,悄悄地躲到了柳盛家門前的桑樹林裡。

過了大約10分鐘的樣子,警車呼嘯而來,張長林聽到警察說抓住一個了,又過了大約10多分鐘的樣子,他聽到警察說又抓住一個了,嚇得他躲在樹林裡大氣也不敢出,就這樣,張長林一直等到了後半夜,林子外面悄沒聲息了,才躡手躡腳地從樹林裡出來。從江都郭村一直步行到了泰州,然後又從泰州坐車去了南京,再從南京坐汽車返回安徽老家,在老家躲了兩三天後,張長林看沒有什麼風吹草動,就徑直返回了北京,之後的21年裡一直沒敢回老家,直到2014年才悄悄地返回老家,辦理了自己的二代身份證。

案發後,公安機關追回了3900元贓款,並返還給了柳盛。

1993年12月,黃一晨等4人均因犯搶劫罪被判刑。王鑫、黃一晨均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房紀勤、汪道鑼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然而,張長林一直沒有出現。

潛逃25年變成老闆

黃一晨等4人獲刑後,江都警方繼續對張長林展開偵查,多次趕赴安徽對張長林親屬做動員工作,但都無功而返,張長林彷彿“人間蒸發”。

最初的幾年,張長林如同驚弓之鳥,整日戰戰兢兢,就連家人也不敢聯繫,生怕被警方察覺。那個年代,科技不夠發達,人口信息也不夠準確,於是,張長林便僥倖逃過了追捕。然而,這件事卻一直像一塊大石頭一樣,壓在他的心頭。他心中一直都清楚,終究會有落網的一天。在此期間,他靠著埋頭苦幹,漸漸在北京站穩了腳跟,如今的他,在北京身家也有了數百萬元。但當年犯下的案子一直是他的噩夢,因害怕暴露,他只好用女兒的名字註冊公司、買房,直至被抓。

潛逃期間,張長林不敢使用自己的身份證,也不敢回老家,每天過得提心吊膽。直到2014年,張長林感覺風聲已過,才敢偷偷回老家。年過半百後,張長林一直想落葉歸根,便回老家翻建老宅,心裡還存有一絲僥倖,希望能在老家安度晚年。然而,他剛回老家沒幾天,民警便找上了門。

回老家被抓,獲刑十一年

2017年4月12日,江都警方忽然接到重要線索:張長林很有可能已經潛回安徽老家,正在翻修祖宅。於是,民警迅速趕赴張長林老家,通過伏擊守候,4月26日中午12時許,在安徽無為縣警方的配合下,江都警方終於將張長林抓獲。經審訊,張長林對25年前入室搶劫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歸案後,張長林交代說,當年,汪道鑼等人說到柳盛家能搶到錢,他腦子一熱就跟著去了。案發當晚,他逃到柳盛家附近的桑樹林,聽到民警搜查的聲音,僥倖躲到下半夜後,他徒步走到泰州,後坐車回到無為縣老家,短暫停留後,便逃往北京。

歸案後,張長林補償被害人柳盛共計3萬元,取得了對方的諒解。經江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江都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在逃亡了25年後,張長林等來了這場遲來的審判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長林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同時鑑於涉案贓款被追回,張長林歸案後對被害人進行補償,取得對方諒解等情節,法院依法作出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的判決。

是否追訴有法律規定?

本案中,張長林潛逃25年落網,按照刑法規定,已超過最高追訴時效20年,為何仍對其進行追訴呢?

“人间蒸发”的劫匪丨今晚九点半

我國刑法關於追訴時效明確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承辦本案的檢察官解釋,本案發生在1992年,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對1997年9月30日以前實施的犯罪行為,追訴期限問題應當適用1979年刑法第77條的規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案發後,公安機關對張長林採取了強制措施,且每年都將張長林列為追逃對象,對其進行持續追逃。因此,張長林具備被採取“強制措施”和“逃避偵查”兩大條件,不受追訴期限限制。

(文中涉案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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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社新媒體出品

來源丨中檢報業新媒體矩陣《方圓》雜誌

文字丨姚明媚 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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