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合同法律風波再現,來看看入職簽訂合同哪些“坑”千萬不要跳

陰陽合同法律風波再現,來看看入職簽訂合同哪些“坑”千萬不要跳

最近網上傳的關於明星“陰陽合同風波”避稅的消息相信大家也都看了許多,在合作中合同都是一個重要的東西,在職場中也一樣,無論你是職場老油條還是職場小白,關於勞動合同的一些事總是要知道的。獲得一份工作後應該是hr發來的offer,上面通常會列明這份工作的基本內容以及待遇,而在入職之後我們需要簽訂一份勞動合同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簽訂合同時,大家需要看得仔細一點,看看勞動合同裡面的內容是否與offer當初提供的一致,如果兩者不一致應該怎麼辦呢?

身邊的一位朋友最近剛跳了槽,以為和hr談好的那樣可以擁有一個比現在更高薪、更有發展空間的一份工作,然而事情並沒有想象的那麼簡單。跳槽過來後合同上多了一個3個月的試用期,而且試用期時還不繳納社會保險。“我們和你鑑定的這個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等這個項目完成,合同也就結束了。”“之前不是說好籤3年的嗎?怎麼變成項目結束,合同就結束呢,單位是不是搞錯了?”然而這種形式的合同是“沒毛病”的,但如果和先前約定的有出入就需要特別注意了。一些用人單位對所有類型的勞動合同均約定試用期,然而實際上,

法律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以及非全日制用工,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濫用試用期會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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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查合同是否一致

當勞務合同的約定不同於offer的內容,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員工就同一問題作了新的約定,此時,勞動合同條款的效力高於offer。如果offer中具備的內容沒有在勞動合同中出現,此時此刻,不能完全一句協議形成的時間來確定誰更具有效力。另外還需注意合同的關鍵詞是否存在替代的嫌疑,比如“試工”並不等於試用期,有些用人單位巧創新詞,以“試工”代替試用期來拖欠員工薪資,而法律上並沒有“試工”這一概念。

二、看清楚合同有效期和offer有效期

offer在勞動合同簽訂後是否還有效是一個關鍵的問題,如果用人單位並未明確offer的有效期,該部分內容在勞動合同簽訂後任然有效;而如果用人單位在簽訂當晚合同之時,書面說明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offer自動失效,那麼沒有展現在勞動合同中體現的內容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三、電子合同的簽訂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信息的多樣化,在《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市值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想要簽訂電子合同,法律同時也規定了兩個條件:必須要有實名認證和可靠的電子簽章,滿足以上條件後才是一份合法的電子合同。

四、試用期被拒因有充分依據

很多用人單位因其經營的性質,頻繁的招人來在合同的試用期類工作,而一到了試用期便以一定的藉口拒絕錄用,如果僅憑一次述職或考核成績不佳便解除合同,法院在審理時會要求用人單位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能,不排除其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大家在簽訂合同時也要看好拒絕錄用等各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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