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在調查前補交稅款,算偷稅罪嗎,法律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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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友情提醒,“交”與“繳”意義不同,不可混淆,“繳”有“迫使交付”意,繳稅體現了稅收的強制性,所以是“補繳”不是“補交”。

我覺得在調查前補繳稅款不能算“偷稅罪”(《刑法修正案(七)》“偷稅罪”已被“逃稅罪”取代,以下使用後者說明)。從以下幾方面分析:

一、被舉檢後,被舉檢人得知情況申報繳稅後如何定性、如何處理,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3月15日施行的《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對此沒有涉及。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雖然是被舉檢後補繳稅款,但仍屬積極行為,稅務機關不能也無權拒絕被檢舉人(納稅人)履行法定義務。

二、被檢舉人申報補繳稅款的同時,稅務機關將從稅款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3/萬的滯納金。 繳稅憑證一開,被檢舉人就不存在“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結果。

三、如今刑法所指的“逃稅罪”是結果犯,也就是說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刑法修正案(七)》逃稅罪的內容是: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顯然,納稅人無論採取何種手段,必須因“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行為而導致“逃避繳納稅款”這樣一種後果,當然,還需數額較大(五萬元以上)且佔應納稅額一定比例,才構成逃稅罪。本案中,被舉檢人雖然隱瞞收入5000萬元,試圖逃避繳納稅款,但在稅務稽查前,他如實申報了,補繳稅款了,也因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繳納承擔了行政責罰——繳納了滯納金,“不繳或少繳稅款”的涉罪後果不存在,因此,不能定其“偷稅罪”即逃稅罪。


玄真子桑

己被舉報,再自行補稅。要看稅務是否立案。金額巨大,一般都立案後移送司法。只不過在量刑上會考慮到態度問題。補稅和滯納金都是同時產生的並繳納的。移交檢察機關和法院後,就是罰金和量刑的考慮了,補稅行為是否能構成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個是法院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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