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信使用中應該遵守哪些法律法規?

「普法」微信使用中應該遵守哪些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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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路謠言不要傳

案例1

2017年8月,合肥市民董某、金某二人在道聽途說、沒有核實的情況下,為推銷保險業務,編造並傳播九寨溝地震謠言信息,被合肥網警依法查處。

案例2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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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法有害信息不可發

案例1

案例2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 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 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 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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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經營不可為

1、擅自發行、銷售彩票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王某、劉某、李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判。

2、銷售香菸

2017年,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3萬元;非法所得10萬元,予以依法沒收,

3、代購醫療物品

2017年10月,江西南昌西湖區人民檢察院發佈消息,擅自銷售美瞳的網店店主盛某某,被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依法提起公訴。

2015年至2016年7月間,被告人盛某某在未取得相關資質的條件下,在淘寶網店“海外代購超市”購進美瞳產品,並在網絡平臺對外銷售,非法獲利1萬餘元。

美瞳屬於醫療器械產品,直接接觸眼角膜,有較高的風險,必須經過相關部門審批,在獲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後方可開展銷售。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開辦第一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企業,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開辦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企業,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併發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根據該條例,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或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今年2月起,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開展打擊整治違法犯罪“淨網2018”專項行動,本著對社會、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依法加強網絡社會治理,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努力建設更高層次、更高水平的平安網絡,為廣大網民營造一個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同時,廣大網民應知法、懂法、守法,時刻謹記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自覺規範自己的言行,並積極舉報違法犯罪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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