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發現婚姻期間丈夫私下給“小三”買房子,是否可以要回來?

離婚後發現婚姻期間丈夫私下給“小三”買房子,是否可以要回來?

結婚並不能使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財產也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也有可能是夫妻的婚內個人財產。但是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私下贈與別人的,夫妻另外一方是有權討回來的。那麼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怎麼認定的?離婚後,發現婚姻存續期間丈夫私下給“小三”買房子,是否還可以要回來屬於自己的那一部分?

離婚後發現婚姻期間丈夫私下給“小三”買房子,是否可以要回來?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離婚後發現婚姻期間丈夫私下給“小三”買房子,是否可以要回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六)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七)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離婚後發現婚姻期間丈夫私下給“小三”買房子,是否可以要回來?

很明顯的,如果丈夫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給“小三”買的房子用的是夫妻共同財產買的,那麼妻子是有權利要回房子的,如果丈夫是用自己的個人財產給“小三”買的房子,那麼這個房子,妻子是沒有權利要回去的,這就關係到丈夫是用什麼錢買的了,如果有證據證明,丈夫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買的,妻子就可以起訴要回屬於自己的那一部分。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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