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關於“試用期”這些知識你需要知道!

畢業季到了,不少同學都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關於試用期你都瞭解嗎?所有勞動合同都有試用期?“試工”=“試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繳不繳社保?(建議轉發、收藏)

 勞動合同裡也許有“雷”等著你,這八個必知的試用期問答,送給即將入職的畢業生,快來看看吧!(建議轉發、收藏)

畢業生關於“試用期”這些知識你需要知道!

1、所有勞動合同都有試用期?

一些用人單位濫用概念,對所有類型的勞動合同均設以試用期。實際上,法律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以及非全日制用工,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限能夠隨意設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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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嗎?

試用期是包含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裡的,不管試用期之後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4、試工=試用?

一些用人單位巧創新詞,用“試工”代替試用期,規避法律規定。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

5、試用期=白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規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所在單位所在地的最低標準。即使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包吃包住”式免費食宿,在勞動者以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也必須支付最低工資,而無權白白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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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要繳納社保?

勞動者從試用之日起就是單位的職工,在試用期內,與正式員工一樣,享有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職業安全權、社會保障權、節約權、經濟補償權等。

7、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勞動者如果出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但應當支付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報酬。

8、不符合錄用條件都能解約?

用人單位拒絕錄用應有充分依據,並向勞動者示釋明。如僅憑一次述職、考試成績不佳就隨意解除合同,法院在審理時會要求用人單位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如舉證不能,不排除其違法接觸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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