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套路貸”要小心!

這些“套路貸”要小心!

2016年10月,家住浙江杭州下城區的王某因朋友請求,幫朋友去做個2萬元的借貸擔保,礙於朋友情面,王某勉強答應了。 在犯罪嫌疑人施某的公司辦理借款時,朋友突然改稱要讓王某幫忙共同借貸。 王某極不情願,但朋友不惜下跪做各種承諾,王某最終還是心軟了。 簽署借貸協議時,明明2萬元的借款,合同上卻變成了4萬元。施某解釋稱,其中1萬元是保證金,另外1萬元含上門費、平臺管理費、訴訟費等預支費用,實際拿到借款是2萬元,並表示只要按合同約定按期還款,累計只需要還款2萬元,但若逾期未還,則約定要還4萬元。

簽完合同後,朋友的銀行卡上立馬收到2萬貸款。但王某沒想到的是,他的噩夢就此開啟。 兩個月後,朋友“突然”失聯,借貸公司便向王某來催討4萬元“欠債”。無奈之下,王某又到另一犯罪嫌疑人餘某清的公司借貸4萬,虛增合同變為6萬,與之前“行規”類似,6萬元借款到帳後,對方立即讓王某從銀行取出,其中4萬元用於還清前面“欠債”,2萬元交還對方充當“手續費”,借款期1個月。 一個月之後,還不出錢的王某債務便累積到了6萬元。因為不斷“拖延還債”,王某與對方的債務從6萬變成9萬,再變成20萬。

看王某實在還不出錢,餘某清以到法院起訴、找他家人麻煩等方式軟硬兼施,逼迫王某去指定的第三家投資公司繼續借貸還20萬“欠款”,借貸合同這次變成了40萬……之後又如法炮製,王某被逼向第四家投資公司借貸,一年之後“欠債”已達120萬元,位於市中心的房子也成了抵押物。在“欠款”期間,王某不斷遭受對方言語威脅、非法拘禁、毆打體罰等,以至於一次次被逼就範。

其實,王某的120萬“欠款”中,實際拿到手的只有50萬,事後王某母親表示願意賣房子償還兒子實際借到手的50萬,再多加40萬,願意一共償還90萬,可對方仍然不願意。

這些“套路貸”要小心!

套路貸與高利貸是有區別的,“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而高利貸的目的是為獲取高額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案例一中為典型的“套路貸”,王某為了履行保證責任,四處借款,拆東牆補西牆,各項借款加起來120萬元,但實際到手的只有50萬元,陳海借款3萬元,扣除所謂的上門費、利息、保證金後,實際到手的也只有6000元,因此王某和陳海在償還各自借款的時候,完全有權依法要求按照實際借到手的金額作為本金償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些“套路貸”要小心!

常見的幾種套路貸:

一是以“貸款”為誘餌,以實現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套路貸”通常以快速放款、無抵押無擔保放款為誘餌,但目的不同於高利貸只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其最終目的是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比如車貸“套路貸”的最終目的是佔有他人車輛、房貸“套路貸”的最終目的是佔有他人房產。

二是虛增借款本金,以達到非法目的。“套路貸”通常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他人簽訂遠遠高於實際借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同時藉助銀行取現收回現金等方式製造真實交付的假象。

三是製造違約事由,以解除借款合同,非法取得財物。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中通常約定嚴苛的滯納金、違約金等違約條款,並蓄意製造借款人違約的情形。一旦達到條件,立即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償還虛高的借款,一旦無法償還,則騙取借款人“借新還舊”壘高借款金額或以房產、車輛等財物抵債。

四是利用欺騙、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手段索款。為獲取高額償還款,“套路貸”放貸人會通過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尾隨借款人甚至潑油漆、撬門等手段比拼還款,甚至藉助虛假的“借款合同”、蓄意製造的銀行流水等對借款人提起訴訟,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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