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家住浙江杭州下城区的王某因朋友请求,帮朋友去做个2万元的借贷担保,碍于朋友情面,王某勉强答应了。 在犯罪嫌疑人施某的公司办理借款时,朋友突然改称要让王某帮忙共同借贷。 王某极不情愿,但朋友不惜下跪做各种承诺,王某最终还是心软了。 签署借贷协议时,明明2万元的借款,合同上却变成了4万元。施某解释称,其中1万元是保证金,另外1万元含上门费、平台管理费、诉讼费等预支费用,实际拿到借款是2万元,并表示只要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款,累计只需要还款2万元,但若逾期未还,则约定要还4万元。
签完合同后,朋友的银行卡上立马收到2万贷款。但王某没想到的是,他的噩梦就此开启。 两个月后,朋友“突然”失联,借贷公司便向王某来催讨4万元“欠债”。无奈之下,王某又到另一犯罪嫌疑人余某清的公司借贷4万,虚增合同变为6万,与之前“行规”类似,6万元借款到帐后,对方立即让王某从银行取出,其中4万元用于还清前面“欠债”,2万元交还对方充当“手续费”,借款期1个月。 一个月之后,还不出钱的王某债务便累积到了6万元。因为不断“拖延还债”,王某与对方的债务从6万变成9万,再变成20万。
看王某实在还不出钱,余某清以到法院起诉、找他家人麻烦等方式软硬兼施,逼迫王某去指定的第三家投资公司继续借贷还20万“欠款”,借贷合同这次变成了40万……之后又如法炮制,王某被逼向第四家投资公司借贷,一年之后“欠债”已达120万元,位于市中心的房子也成了抵押物。在“欠款”期间,王某不断遭受对方言语威胁、非法拘禁、殴打体罚等,以至于一次次被逼就范。
其实,王某的120万“欠款”中,实际拿到手的只有50万,事后王某母亲表示愿意卖房子偿还儿子实际借到手的50万,再多加40万,愿意一共偿还90万,可对方仍然不愿意。
套路贷与高利贷是有区别的,“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的目的是为获取高额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案例一中为典型的“套路贷”,王某为了履行保证责任,四处借款,拆东墙补西墙,各项借款加起来120万元,但实际到手的只有50万元,陈海借款3万元,扣除所谓的上门费、利息、保证金后,实际到手的也只有6000元,因此王某和陈海在偿还各自借款的时候,完全有权依法要求按照实际借到手的金额作为本金偿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常见的几种套路贷:
一是以“贷款”为诱饵,以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套路贷”通常以快速放款、无抵押无担保放款为诱饵,但目的不同于高利贷只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其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比如车贷“套路贷”的最终目的是占有他人车辆、房贷“套路贷”的最终目的是占有他人房产。
二是虚增借款本金,以达到非法目的。“套路贷”通常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他人签订远远高于实际借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同时借助银行取现收回现金等方式制造真实交付的假象。
三是制造违约事由,以解除借款合同,非法取得财物。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中通常约定严苛的滞纳金、违约金等违约条款,并蓄意制造借款人违约的情形。一旦达到条件,立即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偿还虚高的借款,一旦无法偿还,则骗取借款人“借新还旧”垒高借款金额或以房产、车辆等财物抵债。
四是利用欺骗、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索款。为获取高额偿还款,“套路贷”放贷人会通过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尾随借款人甚至泼油漆、撬门等手段比拼还款,甚至借助虚假的“借款合同”、蓄意制造的银行流水等对借款人提起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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