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你欠的錢,我為什麼要還!

王某與李某於2005年登記結婚,婚後王某的公司準備擴大經營,需要資金支持,遂向其朋友蔣某借了50萬元,全部用於公司正常經營,約定一年後還款,未約定利息。一年後,王某因沒有50萬現款,無法還錢,蔣某將王某與李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將借款按照夫妻共債來處理,李某就這部分債務是王某一人經營公司所借不屬於夫妻債務進行抗辯。那麼,這筆借款到底屬不屬於夫妻共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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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老公,你欠的錢,我為什麼要還!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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