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中院公佈8起“民告官”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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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州中院公佈8起行政訴訟典型案例!

撫州中院公佈8起“民告官”典型案例

6月8日上午,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行政訴訟典型案例暨行政審判白皮書”新聞發佈會。會上公佈了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典型案例(2016—2017年度)。

撫州中院公佈8起“民告官”典型案例

具體案例如下吳某訴撫州市臨川區房產管理局、撫州市房產管理局

房屋行政登記案

基本案情

吳某在其父親去世後,於2015年3月18日向撫州市臨川區房產管理局、撫州市房產管理局提交了要求給予辦理房產過戶的申請及相關材料,請求將其父親的房產轉移登記至其名下。2015年12月23日,撫州市臨川區房產管理局作出《告知書》,以其提交的繼承書沒有辦理公證,申請房產過戶登記材料不符合相關規定為由,不予辦理。同日,撫州市房產管理局在《告知書》上註明“情況屬實”,並加蓋印章,將吳某提交的上述申請材料全部退還。吳某不服,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撫州市臨川區房產管理局、撫州市房產管理局作出的《告知書》。

裁判結果

南城縣人民法於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贛1021行初2號行政判決,撤銷撫州市臨川區房產管理局、撫州市房產管理局於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告知書》。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房屋登記辦法》規定房屋登記程序為:一、申請;二、受理;三、查驗,查看,調查(審核)……。房屋登記的受理和審核是不動產登記機構履行職責的兩個不同階段,不動產登記機構在不同階段應當履行不同的職責。在受理階段,不動產登記機構一般只負責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至於是否符合登記條件,屬於審核階段具體審查的內容。本案中,撫州市臨川區房產管理局、撫州市房產管理局收到申請材料後,對吳某提出的登記申請在尚未決定是否受理的情況下直接進行查驗、審核,以《承繼書》沒有辦理公證為由不予辦理並作出《告知書》,違反了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

典型意義

及時、準確的將房屋權利狀況記載在房產登記簿上,對於維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在辦理房屋登記過程中,只要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符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予以受理。至於申請材料是否符合登記條件及是否應當予以登記,則屬於審核階段應當審查的內容。實踐中,不動產登記機構採取實質性審查標準來決定是否受理當事人的房屋登記申請,這種做法既不符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房屋登記辦法》等關於辦理房屋登記的程序規定,也不利於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徐某某訴撫州市醫療保險管理局

工傷行政確認案

基本案情

林某系某單位職工,其單位於每年3月向醫保部門申報醫療、工傷、生育等繳費事項,醫保部門在收到申報材料後,按年度於當月進行審核並下達繳費核定通知,確定繳費金額後,其單位完成繳費。2016年2月林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社部門於2016年4月作出工亡認定。此後,其妻徐某向醫保部門申請林某的工亡待遇。醫保部門認為林某在工傷發生時,單位未參保繳費,其工亡待遇不能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而應由其單位自行支付,遂作出不予支付林某工亡待遇的決定。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南城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6)贛1021行初106號行政判決,一、撤銷撫州市醫療保險管理局於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關於不予支付林某工亡待遇的情況說明》;二、責令撫州市醫療保險管理局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三、駁回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撫州市醫療保險管理局不服一審判決,向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於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贛10行終51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林某單位於每年3月份向醫保部門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並不能視為一種行政慣例。儘管林某於2016年2月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單位於2016年3月為其補繳工傷保險費符合法律規定,但並不能改變該單位此前未按規定為林某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事實。其單位在補繳工傷保險費前林某已死亡,對於工傷保險基金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相關規定支付,工亡待遇中除供養親屬撫卹金之外,其他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支付。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維護職工工傷保險權益的典型案件。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涉及民生,關係到職工的切身利益,既要從保障職工權益的現實需要出發,又要從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目的出發。工傷保險基金具有共濟性的特點,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應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不能因為單位行政管理不規範而影響工傷保險基金的規範管理和安全發放。同時,本案對於用人單位及時繳納工傷保險費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具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應繳而未繳的,由社保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繳。對於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

餘某某訴撫州市臨川區河埠鄉人民政府

民政行政登記案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30日餘某與周某到撫州市臨川區河埠鄉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該鄉政府向餘某某、周某頒發了J361002208-2011-000056號結婚證。餘某訴稱,周某在辦理結婚登記時並未達到法定年齡,而是冒用了周某某的身份證件進行登記,因政府的工作疏忽,作出了錯誤的婚姻登記行為,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上述婚姻登記。

裁判結果

南城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贛1021行初20號行政判決,確認撫州市臨川區河埠鄉人民政府於2011年9月30日作出的結婚證字號為J361002208-2011-000056號結婚登記行政行為違法。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周某與餘某辦理結婚登記時,周某冒用了周某某的身份證進行登記,撫州市臨川區河埠鄉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訴行政行為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以撤銷。鑑於婚姻登記行為不僅涉及婚姻登記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意,還涉及婚姻家庭關係及一定區域內社會秩序的穩定。訴訟中,餘某及周某均稱2011年9月30日結婚登記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維護正常的婚姻登記管理秩序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遂判決確認撫州市臨川區河埠鄉人民政府作出的婚姻登記行政行為違法。

典型意義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機關所作行政行為必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本案被告即因其作出的行政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確認違法。結婚必須符合《婚姻法》關於結婚法定條件的規定。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建立合法的婚姻關係,婚姻才會受到國家和法律的認可與保護,對於違反《婚姻法》關於結婚法定條件的婚姻登記行為,司法應當予以否定評價。

廖某某訴撫州市臨川區連城鄉人民政府

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廖某某於2014年下半年起籌建網吧,後其到撫州市臨川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核准登記名稱為“撫州市臨川區連城鄉新海岸網吧”。2015年1月29日撫州市臨川區文化體育廣播電影電視局對廖某某籌建的網吧進行現場檢查,並製作了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現場檢查記錄。該記錄載明:經檢查發現該店不符合互聯網經營場所管理規定,現責令其停止一切活動,另選合格店面。同日,撫州市臨川區連城鄉人民政府向廖某某籌建的網吧作出《關於責令連城鄉政府對面遊戲廳立即停辦的通知》。嗣後,廖某某因不服該停辦通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該政府作出的被訴行政行為違法並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南城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贛1021行初21號行政判決,一、確認撫州市臨川區連城鄉人民政府於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關於責令連城鄉政府對面遊戲廳立即停辦的通知》違法;二、駁回廖某某要求撫州市臨川區連城鄉人民政府行政賠償55.2萬元的訴訟請求。廖某某對一審判決不服,向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於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贛10行終69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行使職權,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必須具有相應的法律依據。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賦予了鄉(鎮)一級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等行政職權,但其作出的《關於責令連城鄉政府對面遊戲廳立即停辦的通知》中關於“對連城鄉政府對面遊戲廳堅決不同意辦理,責令該遊戲廳立即停辦,否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將強制對其進行清除和沒收”的措施並無法律明確規定,應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典型意義

饒某某訴撫州市臨川區溫泉小學不履行信息

公開法定職責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6日饒某某用郵政快遞的方式向臨川區溫泉小學寄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臨川區溫泉小學對其提出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數額等信息予以公開。臨川區溫泉小學收到該申請後,截至本案訴訟前,未對饒某某的申請給予答覆。饒某某不服遂訴至法院,要求臨川區溫泉小學公開相關信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臨川區溫泉小學於2017年6月19日就上述信息公開申請事項以書面形式向饒某某進行了回覆。

裁判結果

南城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贛1021行初47號行政判決,確認被告臨川區溫泉小學對饒某某於2016年9月6日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未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違法。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饒某某向臨川區溫泉小學提出的信息公開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格式與要求,故臨川區溫泉小學應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就饒某某申請的信息公開事項給予答覆。截至本案訴訟時,臨川區溫泉小學對饒某某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未予答覆,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應判決臨川區溫泉小學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信息公開職責。鑑於臨川區溫泉小學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已對饒某某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了回覆,故判決臨川區溫泉小學給予答覆已無實際意義,故確認臨川區溫泉小學未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違法。

典型意義

南豐縣三溪鄉三溪村楊家堡村小組

訴被告南豐縣不動產登記局

林業行政登記案

基本案情

2005年9月12日,被告南豐縣人民政府向第三人南豐縣三溪鄉柏蒼村董家石村小組頒發第36060310599號林權證,原告南豐縣三溪鄉三溪村楊家堡村小組對該證中的編號為0362524100302JDS00006,山名為“穿山凹”的林地登記提出異議,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向第三人頒發的編號為0362524100302JDS00006,山名為“穿山凹”的林地登記違法並予以撤銷。

裁判結果

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贛1002行初133號行政判決,撤銷南豐縣人民政府向第三人南豐縣三溪鄉柏蒼村董家石村小組頒發第36060310599號林權證中編號0362524100302JDS00006“穿山凹”林地所有權的登記。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本案中,被告未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供證據。經庭審示明後,其無正當理由仍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提供頒證依據,故視其向第三人頒發涉案林地所有權證無權屬依據。

典型意義

本案是行政機關不依法應訴導致敗訴的典型案例。為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確保行政案件的順利審理,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均明確規定,被告行政機關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本案中,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後,既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也未申請延期舉證,其行為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最終承擔了敗訴的後果。本案對於督促行政機關積極履行應訴義務,規範行政訴訟應訴工作,提高行政機關應訴意識具有重要意義。

崇仁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衛生

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3日崇仁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現場監督發現某造型燙染理髮店未取得《衛生許可證》,且從業人員未持健康證明上崗,後遂對該造型燙染理髮店處以96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此該造型燙染理髮店未申請行政複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後崇仁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裁判結果

崇仁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贛1024行審9號執行裁定,准予執行。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認為,該造型燙染理髮店未辦理《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未持健康證上崗,其行為違反了《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發(1987)24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申請人崇仁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80號)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決定對該造型燙染理髮店處以罰款9600元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申請人崇仁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條件,准予執行。

典型意義

百姓健康無小事。眾所周知,理髮業屬傳統服務行業,但對於理髮店營業是否需要衛生許可以及其從業人員是否需要持健康證上崗,往往不為人民群眾所熟知,本案屬於非訴行政案件,對於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正常執法,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樂安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工商

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2日,樂安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發現樂安縣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存在不公平交易情形。該公司在制定的汽車銷售格式合同中約定:“甲方(消費者)在接到乙方(汽車銷售公司)提車通知後5日內必須與乙方辦理交接手續,逾期不辦,其預付款作為違約金賠償乙方,且乙方有權將該車另行銷售。”但卻未約定銷售者的違約責任。該行為屬於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據此,樂安縣市場和監督管理局於2016年8月1日對該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和罰款人民幣8000元的處罰決定。對此,該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既未申請行政複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樂安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遂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裁判結果

樂安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7)贛1025行審2號行政裁定,對申請執行人樂安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向該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作出的罰款人民幣8000元及加處罰款人民幣8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認為,該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與消費者簽訂汽車銷售合同時存在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樂安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據此對其作出行政處罰並無不當。該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既未申請行政複議又未提起行政訴訟,2017年2月16日樂安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對其進行了催告後,其仍未按照處罰決定的要求履行義務。樂安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條件,應當准予強制執行。

典型意義

本案中商家的行為在汽車銷售市場屢見不鮮,部分汽車銷售公司利用其市場優勢地位強壓消費者與其簽訂不公平的“霸王合同”。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提醒購車的消費者對於此類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條款,有權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也警醒汽車銷售經營者,在格式合同中免除自身的義務,除了應當承擔格式合同條款無效的法律後果外,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值班主任:洪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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