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業態不是“法外之地”
5月8日,評論文章《包容審慎監管不是放任不管》談到,一方面,對新業態的出現,應儘量秉持包容的態度,不能“一禁了之”,要鼓勵創新,不能一上來就“管死”;另一方面,包容審慎不是遷就,更不是放任不管,必須守住底線,有度有效監管的責任比過去更重了,也更需要監管者的智慧。
文章同時指出,如果在是非對錯問題上裝聾作啞,對知法犯法者視而不見,那就不是“包容”而是“縱容”,不是“審慎”而是“放任”。運輸服務行業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如果對運輸服務新業態的監管服務跟不上,不能守住安全與公平的底線,“劣幣驅逐良幣”的扭曲效應就會放大,最終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良好的市場發展環境。
5月9日,評論文章《互聯網交通運輸企業切莫“店大欺客”》指出,無論是國際還是國內,對企業的壟斷行為都會是當頭棒喝。“一家獨大”的企業往往會缺乏改善經營行為的積極性、主動性,弱化市場競爭,排斥、限制競爭,擾亂競爭秩序,同時也將大大降低行業的創新意願,抑制創新活力。這些,都將由消費者來“買單”,最終損害的是人民群眾的利益。如果企業追求壟斷利潤,實施影響公平競爭、損害用戶利益的行為,必須要堅決遏制。
5月10日,評論文章《不要把約談當耳邊風》指出,部分網約車平臺公司在被約談後,就將承諾拋之耳後,繼續我行我素,視約談為“耳旁風”。針對“屢談不改”的網約車平臺公司,交通部嚴格依法加大加重處罰力度,公開曝光企業違法違規事實、企業承諾及處罰情況。
5月11日,評論文章《檢驗網約車發展的標準是人民群眾的獲得感》指出,一些網約車平臺公司在發展壯大之後,不是將必要的社會責任扛在肩上,而是挖空心思的侵害司機和乘客利益。這些企業僅僅將網約車作為增加“流量”和“估值”的工具,沒有把人民群眾的獲得感放在心上,只顧看投資人的臉色,不考慮乘客的感受與體驗,也不考慮司機的客觀需要。
網約車平臺究竟該擔何責?
當網約車平臺司機與乘客出現紛爭,平臺是否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又該承擔哪些責任呢?
據央廣網報道,河南良笛律師事務所律師鍾颯表示,按照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網約車平臺的信息服務不僅包括撮合司機和乘客的供需信息,還要承擔信息的審核義務;根據預約出租車經營管理辦法以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網約車平臺作為承運人沒有將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對乘客構成了違約,且在運輸途中發生乘客傷亡,網約車平臺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空姐打順風車途中遇害事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向《法制日報》表示,滴滴作為超級大平臺,平臺越大,責任也就越大。這裡不僅包括法律責任,還應包括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在道德層面,滴滴道歉,給予人道主義的補償是一個方面。更重要的是,必須依靠技術手段全面配合公安機關,早點抓到壞人。他建議:平臺必須對接入的司機進行無犯罪記錄調查,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記錄者,終身不得從事這個職業。
除了平臺審核的缺失,也有觀點指出,此類侵害事件屢屢發生背後,也與監管上的疏漏不可分割。據《法制日報》報道,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劉德良認為,單靠企業或許並不能落實對司機的審核義務,也不能完全保障乘客安全。比如在一些地方黃牛虛假註冊網約車,既利用了平臺的漏洞,又鑽了制度的空子。要堵住平臺漏洞,責任在經營者,至於消滅制度空子,責任在管理者。從目前情況來看,管理過嚴破壞了供需平衡。而要緩解這種問題,需要對“放管”力度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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