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講|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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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講|故意殺人

一、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真實案例:

(一)案情

吳某軍,男,和吳某某、鄭某某分別是父子、夫妻關係。吳某軍婚後經常酗酒鬧事,欺負村鄰,他的父母、兄弟、妻兒都曾經被他辱罵或者毆打過。鄭某某的右眼還被吳某軍用腳踢瞎的。吳某軍的女兒吳某曾經因為忍受不了這樣的虐待打罵,曾經嘗試過割腕自殺,但是沒有成功,後來便離家出走了。

2011年1月的一天晚上,吳某軍在家裡喝酒後又開始發酒瘋,無端端就用務農的工具砸打吳某某的頭,導致吳某某額頭的地方受傷出血。吳某某非常氣憤,當天就想離家出走,但最終還是被他的母親勸了回家。吳某軍看到鄭某某和吳某某母子兩人回家後,又開始各種找茬,無事生非,藉著酒意又開始辱罵、毆打鄭某某。吳某某實在看不過眼了,就趁著他父親出去的時候跟著到了房子外面,然後一把將吳某軍推到,兩人便開始廝打起來。

在廝打的過程中,吳某某隨手撿起地上的一根廢棄電線纏繞吳某軍的脖子,然後用力勒緊。鄭某某聽到動靜馬上出來,本來打算是想控制場面的,但看到兒子已經基本把她的丈夫已經控制住,腦海裡回憶起之前丈夫對她的常年的打罵,便把心一橫,幫助兒子一起拉拽電線,越拉越緊,不久後,吳某軍就因此而機械性窒息死亡。當晚,鄭某某、吳某某母子二人共同將吳某軍的屍體埋藏在自家房子附近的小鵬裡面。

2013年5月23日,吳某某在外省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第二天,鄭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一五一十地將上面的事情經過告訴了公安。

(二)法院判決

市中級法院認為,吳某某、鄭某某共同以暴力手段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他們的行為都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吳某某首先產生犯罪的意念並且也實施了殺人的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鄭某某在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刑法》相關規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判處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三)評析

1.所謂故意殺人,就是用暴力的手段,剝奪別人的生命。香港的粵語電影電視劇裡面也叫“謀殺”,顧名思義,就是主觀上有故意地去奪取別人的生命。

2.主犯、從犯,是根據在犯罪實施行為中,各自起的作用而評價的。主犯,就是起主要作用的人,從犯,就是相對主犯而言,起次要作用的人。在刑罰規則裡面,從犯因為危害性相對小一點,在判刑的時候可以從輕判決。

3.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相公安、司法機關及其他機關主動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在刑罰規則裡面,自首因為主觀認罪態度及對社會影響比較積極,在一定程度上節約了國家的司法資源,所以在判刑的時候也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在這個案件裡面,雖然吳某某、鄭某某長期受吳某軍欺凌打罵,但是,法律並沒有因此而賦予了他們剝奪別人生命的權利。任何一個人的生命都是寶貴的,除了被國家審判機關判處死刑以外,任何人都不能去剝奪任何人的生命,包括自己的生命(自殺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不論出於什麼理由,故意剝奪別人的生命,都是法律必將嚴厲制裁的行為,所以故意殺人罪,也是最惡劣的犯罪之一,相對的刑事處罰也是最嚴厲的。所謂殺人償命,我國的《刑法》對於故意殺人罪的最高刑罰,可以是死刑。

三、經驗教訓:

第一條,不管任何時候,出於任何原因,千萬不要剝奪別人的生命;

第二條,當家庭出現家庭暴力的時候,要儘可能地避免正面衝突,適當地勇敢一點,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找合法的保護組織,比如說有關的社區機構、政府相關部門,確實沒法再生活在一起,可以選擇離開,選擇一個新的地方重新開始;

第三條,萬一真的情況失控,做了一些違法犯罪的行為,一定要冷靜下來,第一時間主動向公安、司法等機關主動交代事實,爭取從輕、減輕甚至免於處罰。

好,今天的課就到這裡。

回顧一下,我們今天瞭解了故意殺人罪、主犯從犯、自首等概念,並且我給出了三個避免犯錯的建議。希望大家有所收穫。

恭喜你,你又學到了一課。

今天,距離到達實用法律認知的彼岸還有364/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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