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時期,故意、惡意吐、抹口水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全國人民全力抗擊關鍵時期,在一些地方出現個別人惡意、故意向門把手、電梯按鍵、甚至是防疫人員、醫務人員、警務人員吐口水的行為,令人憤怒。

一、 確診或疑似病患者在公共場所吐口水抹口水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了關於依法懲治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並於2020年2月6日發佈實施,在疫情防範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輕傷以上的結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至醫務人員感染新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二、在特殊疫情情況下,未構成犯罪的惡作劇洩憤的塗抹口水的行為可依法行政拘留。吐口水抹口水等行為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規定。可以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三、疫情下以其他方法惡意破壞社會秩序,造成社會危害的,也可以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據媒體報道,一成年男子在重慶市渝北區新南路附近向多路人吐口水尋求刺激。在當地警方當日抓獲。並經其為衛生部門確定排除了感染新冠狀肺炎後,依法對男子以涉嫌尋釁滋事罪予以拘留。在疫情等災害期間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妨礙公共秩序的,嚴重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定罪並從重處罰。

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在疫情期間更要約束自己的行為,否則將要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

萬眾一心,眾志成誠,戰勝疫情是我們每個中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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