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改革让法官检察官办案更“走心”

法制日报——法制网 12-19 17:21

从原来依靠院庭长把关办案到开始尝试独立办案,司法责任制落实后,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最年轻的入额法官黄彪经历了一段略显艰难的“断奶期”。

渐渐地,黄彪那种“不适感”开始消退,司法责任制赋予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的优势逐步显现,他工作起来更加积极主动,责任心空前增强,对每一起案件都十分认真负责,工作质效大幅提升。

权责明晰激发活力

今年7月3日、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举行首批员额法官检察官宣誓仪式,标志着员额制改革在全国法院检察院全面落实。全国共遴选产生员额法官12万余名、员额检察官8.7万多名。

法院普遍建立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取消案件审批,确立法官、合议庭办案主体地位,85%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各地法院人均结案数量普遍提升20%以上。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责任制进一步明晰了法官、检察官的工作权力和职责,全面激发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活力。

为充分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长沙县法院全面取消院庭长审批制度,除法律规定必须由院长签发的以外,裁判文书签署权全部交回承办法官。

在此基础上,长沙县法院制定完善权力清单,让法官能够用权、敢于用权、善于用权,制定了《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等17项规定,理清“可为”和“不可为”界限,明确“追责”和“容错”的范畴,规范独任审判等各类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对“权力到位、责任到人”进行了全盘设计。

这样一来,黄彪等大量长沙县法院的法官进一步明确了自身职责,更加主动专注地投身到审判工作当中。2017年,长沙县法院法官个人结案数最多达529件,在基本不加班的情况下,人均结案数达293件,同比增加108件。

在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效果同样可圈可点。

优化机制提升质效

据了解,张家港检察院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独任检察官办案组成为主要的办案形式,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分工明确,按照亲历性原则的要求,检察官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一次,出庭公诉必须由检察官完成,证据摘录、笔录制作、审查报告等文书工作则可以由检察官助理完成。

丁建勤介绍说,独任检察官办案组模式运行一年多时间以来,张家港检察院的检察官对80%左右的起诉案件、60%左右的批捕案件均独立决定,加之检察辅助人员承担了大量辅助性工作,办案效率大幅提升,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也得到同步提高。

结合职责岗位要求,闵行区检察院确定了各部门检察官配置数量以及每个检察官办案组人员配比,以岗位责任为导向,对干警开展选聘工作,业务部门负责人与检察官、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之间按照配置数进行自愿双向选择,共重新选聘检察官80名、检察官助理86名、书记员37名,进一步优化了办案力量。

此外,多地法院和检察院还建立起院庭长、检察长办案“常态”和“表率”机制,大量院庭长、检察长纷纷回归一线办案,不仅有效充实了办案力量,还起到了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

今年5月23日上午,何文哲独任审判,开庭集中审理9起刑事案件,全部当庭宣判,全程仅用时一个半小时,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据悉,2017年,长沙县法院院庭长共收案5416件,同比增加127.85%,结案5093件,同比增加138.55%。

通过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审判管理,加大办案力度等有力举措,各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审判质效稳中有升。201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案件1458.6万件,结案888.7万件,结案率60.9%;与2016年上半年相比,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上升11.2%,结案上升9.88%。

强化责任确保公正

改革后,张家港检察院检察官杨雪松尝到了“放权”的甜头,干劲十足。但同时,他也深知权力与责任间的对应关系,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更加仔细认真。

杨雪松说,权力多大责任就有多重,因此在办案中我更加谨慎小心,不敢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对证据的要求也更加严格,没有人来把关,只有自己尽可能把问题全部解决,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法官、检察官自我责任意识提升的同时,外部监管机制也随之跟进,严格确保“放权”而不“放任”。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指导各级法院坚持放权与监督相结合,改革传统盯人盯案监督模式,采取制度化和信息化措施,构建全院全员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

闵行区检察院则对检察官办理的每起案件的36大项流程性问题、56项权力运行问题、20大项案件质量问题等情况进行全程、全面、实时、动态提醒监控,并结合检察官办案形成“一案一表”“一月一表”等基础数据。同时,将流程监控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纠正结果等计入“监控日志”,有效防范放权后可能产生的办案程序不规范、质量瑕疵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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