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黨委慰問高倉派出所出警受傷民警及輔警

5月23日,副區長、分局黨委書記、局長牛旺林代表分局黨委到高倉派出所看望出警受傷民警白揆及輔警王敬堯,牛旺林局長詳細詢問了出警過程及白揆、王敬堯受傷情況,認真瞭解了案情細節並對案件辦理及處置進行指示,要求從精神和生活上最大程度關心、愛護民警,切實做好民警出警和執法過程中的安全防護,特別是抓捕嫌犯時一定要保證安全,注意保護好自己。

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黨委慰問高倉派出所出警受傷民警及輔警

5月24日,分局政委瞿紹堂、政治工作辦公室主任鄭雲勇到高倉派出所看望受傷民警白揆及輔警王敬堯,並代表分局對白揆及王敬堯進行了慰問,瞿紹堂政委對受傷民警和輔警表示分局黨委將全力為民警維權,堅決打擊襲警的違法行為。

受傷民警和輔警對分局黨委的關心、愛護表示衷心感謝,並表示不會辜負分局黨委的期望,將以更大的熱情投入到今後的工作中去,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黨委慰問高倉派出所出警受傷民警及輔警

案情回顧:2018年5年23日10時7分,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高倉派出所接110指令稱“高倉農貿市場門口有一起糾紛,要求處理”。接警後,高倉派出所民警白揆帶領協警王敬堯、李雲龍趕至現場。到達現場後民警瞭解情況得知,嚴某某在市場內跟田某某購買衣服時發生糾紛後引發扯打,雙方當事人均未受傷。處警民警在現場對二人進行調解,但雙方當事人不服調解,後民警白揆要求雙方當事人到派出所進行處理,但田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民警隨後對其進行口頭傳喚要求其到派出所進行處理,但田某某還是拒不配合民警的工作,民警進行多次警告以後對其進行強制傳喚,在強制傳喚過程中田某某用腳踢踹民警白揆的雙腿,抓傷民警白揆的右手腕,並咬傷了輔警王敬堯的小臂,阻礙民警的正常執法。

目前,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田某某阻礙民警執行職務的行為給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黨委慰問高倉派出所出警受傷民警及輔警

民警在執法執勤過程中,當事人要認真聽從民警指揮,如認為民警執法執勤行為不當的可向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反映投訴,切不可對民警採取辱罵、推搡、威脅、毆打等過激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有“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襲警辱警必嚴懲,請配合民警依法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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