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首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案件在滕州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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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2014年11月,被告人趙某、趙某某與被害人秦某因瑣事發生爭吵,繼而相互謾罵、廝打,致秦某左眼部受傷。公安機關經兩次鑑定,認定秦某所受損傷為重傷二級。被告人趙某不服,申請法院對秦某的損傷程度重新鑑定。法院委託某司法鑑定中心對秦某的損傷程度重新鑑定,認定損傷為輕傷一級。最終法院以趙某某、趙某犯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趙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判決後,被害人秦某不服,向滕州市檢察院申請抗訴。經審查,滕州市檢察院於2016年9月8日依法向棗莊市檢察院提請抗訴,後該案被髮回滕州市人民法院再審。滕州市檢察院檢察人員楊浩、劉紹洋出庭支持抗訴。

兩份不同的鑑定意見,哪份更加客觀公正科學,秦某的傷情究竟是重傷還是輕傷,一直是該案一審和再審中爭議的焦點。庭前,辦案檢察人員主動學習、仔細研究了有關法律和醫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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