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例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案件在滕州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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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4年11月,被告人赵某、赵某某与被害人秦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相互谩骂、厮打,致秦某左眼部受伤。公安机关经两次鉴定,认定秦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被告人赵某不服,申请法院对秦某的损伤程度重新鉴定。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秦某的损伤程度重新鉴定,认定损伤为轻伤一级。最终法院以赵某某、赵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判决后,被害人秦某不服,向滕州市检察院申请抗诉。经审查,滕州市检察院于2016年9月8日依法向枣庄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后该案被发回滕州市人民法院再审。滕州市检察院检察人员杨浩、刘绍洋出庭支持抗诉。

两份不同的鉴定意见,哪份更加客观公正科学,秦某的伤情究竟是重伤还是轻伤,一直是该案一审和再审中争议的焦点。庭前,办案检察人员主动学习、仔细研究了有关法律和医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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