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 最終判刑入獄

「以案说法」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 最终判刑入狱

01

案情回顧

在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中,根據生效判決被執行人石某應賠償經濟損失21638.29元給申請執行人王某,並對122000元的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石某一直拒絕執行法院作出的判決。

2015年2月26日,新興縣人民法院對石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後法院獲悉石某拒絕申報財產並於2015年4月份將其經營的“新興縣XXX石材加工店”的所有財產,以65000元的價格轉讓給其女婿劉某,劉某隨即以另一名稱登記成立石材加工廠。之後,被執行人石某又先後於2015年11月5日、2015年11月11日分別收到4500元、12420元兩筆徵地補償款,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被執行人石某因拒不執行判決,新興縣人民法院於2015年11月24日對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決定。2017年5月8日,新興法院以被告人石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02

法官說法

「以案说法」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 最终判刑入狱

本案被告人石某通過轉讓其經營的石材廠財產及徵地款補償獲得大筆財產收入,不僅沒有主動申報財產情況,而且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支付內容而拒不履行,無視國家法律,致使法院生效民事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拒執罪司法解釋發佈後新興法院宣判的第一起拒執罪案件,對類案的審判起到了示範作用,同時對其他失信被執行人也起到警示威懾作用。

法條鏈接

「以案说法」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 最终判刑入狱

哪些情形可以構成拒執罪?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實施下列八種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以案说法」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 最终判刑入狱

誠信是人之根本,是社會之根基。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積極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和下落去向,並舉報犯罪線索! 誠信社會,需要你我共同努力!

「以案说法」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 最终判刑入狱

劉春春

李錦偉

嚴志怡

新興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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