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帶你攻略“熊孩子”

網絡搜索“熊孩子”,滿滿的社會負能量撲面而來。一時間,“熊孩子”似乎成為了被全社會避之不及的群體——破壞力爆表、吵鬧值狂飆、不可控、不可預測……關鍵是自帶“他只是個孩子”保護光環!

今天法官帶你一起攻略“熊孩子”。

青春期“熊孩子”劃車,未成年人受行政處罰,家長承擔賠償責任

李某所有的汽車停放在某小區居民樓前,路過的未成年人王某用隨手撿拾的石塊從車輛右後部開始向前劃,最終將該車的右側多處部位劃損。事發後,李某報警,當地公安機關根據相關證據確定是未成年人王某所為,介於事發時王某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遂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未成年人王某進行了行政處罰。後,李某將王某及其父母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其車輛修理費用。

法官說法:

法官提示:

不考慮後果,尋求刺激,渴望模仿成年人的行為,這些是青春期未成年人典型的行為特點。由於身體的發育超過了大腦社會性的發育,加之當下接受社會信息途徑迅速,現在的青春期未成年人普遍處於“早熟”狀態。劃車絕對不是“熊孩子”的創造,這類錯誤的示例可能通過很多途徑進入未成年人的視野,如果沒有成年人的正確引導,未成年人很容易為了尋求刺激而開始模仿,做出害人害己的錯誤行為。

家長一方面應當經常對孩子進行公德教育,讓孩子瞭解正確的社會規則和社會秩序;另一方面更需要言傳身教,以身作則,為孩子樹立正確的行為導向。

小學生小區打鬧撞傷老人,家長賠償合理損失

法官說法:

法院認為,依現有證據,能夠證實王某碰了李某,李某後退時碰到趙老太太,趙老太太后退幾步後坐在臺階上而受傷。事發時,趙老太太是在小區內的人行道上散步,根據本案相關證據,可以認定趙老太太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由於王某、李某是未成年人,對趙老太太的合理損失,由王某、李某各自的監護人分別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

王某、李某都已經超過十週歲,具有一定的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孩子在公共場所玩耍本無可非議,但玩耍必須以不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合法權益為前提,同時要以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為基礎。作為孩子的父母,負有對孩子教育、管理的法定監護義務,對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依法負有賠償義務。

未成年人在電梯處獨自玩鬧受傷,家長監護不力也要擔責

法官說法:

未成年人的父母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的義務。小藍在沒有成年人陪同的情況下進入超市購物,並在自動扶梯上玩耍時摔傷,小藍的監護人對其監護不力,應對事故發生承擔主要責任。

法官提示;

本案中與其說是“熊孩子”造成的事故,不如說是“熊大人”的責任。在事故發生時,小藍只有4歲,其父母作為監護人讓13歲的表哥單獨帶其到超市購物,明顯屬於未盡到應有的監護職責。作為小藍的監護人,其父母本應對年幼的小藍給予充分的保護和照顧,但卻放任另一未成年人單獨帶小藍外出。小藍年齡過幼,對危險缺乏判斷和應對能力。小藍的表哥亦是未成年人,其認識能力與應對能力也明顯不足。

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的父母要切實履行好監護職責,切勿因自己的一時疏忽給孩子造成傷害。

兩家車輛剮蹭後互毆,家長錯誤示範致使矛盾升級

法官說法: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相應損失。小王與小劉發生爭執後,未能採取正確途徑解決糾紛,而是持刀將小劉刺傷,侵害了小劉的人身權利。因小王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應對小劉由此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予以賠償。

法官提示:

“三個家庭,四個老人,兩個大人,一個孩子”,這是中國很多家庭的縮影。孩子成為了家庭的核心,父輩、祖輩的過度關愛讓很多孩子自我意識過剩,習慣於以自我為中心。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社會化交往是一門必修課程,孩子是通過與同齡人相處的過程,逐步學會這門學問的。由於未成年人心智發育不成熟,難免會在相處過程中產生摩擦,引發矛盾,需要家長、老師的合理引導。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部分家長往往會抱著“護犢子”的心態,過度干涉孩子之間的關係,如本案當中因孩子矛盾引發父母互毆這樣的案件屢見不鮮。父母應當是子女最好的老師,父母的錯誤示範和引導反而會讓矛盾升級。

熊孩子”亂扔花炮炸傷玩伴,家長自稱不知情並不能免責

小王及其父母辯稱,小王的父母當時不在現場,並不知情,當時小區內還有其他人在放花炮,且小李的父母應當承擔看護義務。

法官說法:

根據查明事實,小王在燃放花炮時不慎將小李炸傷,小王是未成年人,小王的父母應承擔賠償責任。小王及其父母的辯稱,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與法院查明事實亦不相符,故對小王及其父母的抗辯不予採信。現小李起訴請求合理,應予以支持,具體數額,法院依據已確認的費用並參考小李的傷情等客觀情況酌情予以判處。

法官提示:

未成年人應當選擇與其年齡和認知能力相符合的娛樂項目,且應當有監護人或其他成年看護人的陪同和照顧。對於像燃放煙花炮竹這樣的具有高度危險性的活動方式,家長絕不能讓未成年人單獨進行,更不能以自己不知情等作為逃避責任的理由。小王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沒有盡到對孩子燃放鞭炮的監護責任,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官寄語:

1、“熊孩子”是可以被改變的

未成年人處於成長髮育時期,價值觀還沒有完全形成,控制能力不足,渴望引起關注和關愛。特別是處於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叛逆、社會規則意識差、尋求刺激等,這些生理性特點都導致未成年人容易發生反社會規則行為,有可能成為成年人眼中的“熊孩子”。

但於此同時,未成年人可塑性強、易受教育糾正等特點,也意味著“熊孩子”是可以被轉變的。孩子們容易接受外界的正確引導和幫助而轉化,擺脫“熊孩子”的標籤。

2、“他只是個孩子”不能逃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未成年人造成損害後,“他只是個孩子”並不能成為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逃避責任的藉口,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及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有可能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可能由未成年人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

3、改變“熊孩子”,“熊大人”才是關鍵

家長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也是孩子在成長過程中重要的模仿對象。兒童教育首先是從家庭教育開始的,家庭教育對孩子早期的發展和教育起著基礎性作用。家長的一言一行都會反映在孩子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形成過程中。

“熊孩子”之所以“熊”,恰是因為有“熊大人”在前面做榜樣。一些家長自身公共生活規則意識淡漠,處理事情的行為模式不合理,這些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了自己的孩子。家長總認為孩子年幼,不注意自己在孩子面前的言行舉止,但孩子感知能力遠比大人以為的要敏銳,父母的一言一行,孩子都看在眼裡、記在心裡。

父母應當首先做好自身表率,“養不教,父之過”,父母的不當言行,在沒有完全判斷能力的孩子面前會成為錯誤的範例。其次,父母還應當在家庭生活中適時對孩子的行為進行引導。家長要告訴孩子,哪些是好的,哪些是不好的,社會規則與個人自由之間的關係,讓孩子逐步建立正確的社會意識和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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