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企工作28年,辭職和被企業開除,兩者各有何利弊?

在企業工作很多年了,如果沒有必要就不建議換單位。

其實,從勞動關係上來講,辭職面子比較大一點,但是不能領取失業金。如果是有企業年金的話,也比較麻煩,因為有一部分年金還沒有劃入個人賬戶。

而如果我們被企業開除呢?首先有一點,就是我們可以領取失業金了。領取失業金期間,失業保險基金還會給我們交納著醫療保險,養老保險有需要的話自己可以墊付費用交。

不過等待我們失業保險條例修訂後,也會給我們一起交納基本養老保險。

在國企工作28年,辭職和被企業開除,兩者各有何利弊?

而企業年金的話,要看企業的年金方案分配方法了。

有人會問,有沒有可能領取經濟補償金呢?

一般來說,因職工過錯導致的離職,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而職工主動離職也是沒有的。

國企管理比較規範,萬一是開除或者除名的話,甚至有可能給職工檔案裡留下相應材料,這屬於獎懲檔案材料,這個要注意。

其他的是沒有太多區別的。一般來說工作28年的企業,如果因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給職工解除勞動關係,職工也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一般來說,就是單位沒有按時給交納保險或者發放工資或者有其他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

28年的工齡可以獲取2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確實放棄挺可惜的。不過確實有必要的話,該離職還是離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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