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了限期拆除通知書,是否應當立即啟動司法程序維權?

麥子Villa7

在行政機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時,被徵收人應及時提起程序,採取全面的權利救濟行動,聘請專業徵收維權律師進行“一攬子”維權服務,從而有效保留自己獲取滿意補償的可能性。否則,一旦司法裁決降臨,挖掘機、剷車開到家門口,一切就恐怕難以挽回了。


行政機關下達了針對“違法建築”的強制執行決定,是否就意味著強拆的不可挽回?

《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也就是說,強制拆除的前提首先是合法的限期拆除決定(通知)的存在。被徵收人一定不要輕易錯過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提起程序的期限,這是避免房屋被當作違建強拆的最重要一步。而從責令限期拆除到真正的強制拆除,行政機關還必須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書面催告,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最終才能作出強制執行決定。而根據《行政強制法》第37條之規定,對於強制執行決定被徵收人仍有權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實施救濟。而只要被徵收人提起復議或者訴訟,那麼強制拆除房屋進逼的腳步就能夠暫時停止下來,這就是前述第44條規定的重大價值所在。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6條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據此,從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依法送達之日起的六個月內,行政機關依法是無權對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的。實踐中普遍存在的三五天內將房屋推平的做法,無疑是明顯違法的。若的確存在將合法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的實體錯誤,則被徵收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強制執行申請、決定是否導致不可逆轉的房屋遭強制拆除,關鍵看是否有司法審查程序及裁決。如果法院裁決了,那麼被徵收人就基本失去了有效救濟的途徑,房屋遭強拆就很難避免了。不過需要指出的是,法院裁決後的司法強拆,同樣不意味著強拆合法。被徵收人仍能夠通過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申請來繼續實施救濟,或針對“裁執分離”中行政機關的執行行為所存在的違法之處主張權利救濟。但無論如何,這都不能阻止強制拆除的發生,而只能是事後的救濟措施了。不過,若能最終認定司法強拆存在違法之處,被徵收人仍可能通過申請國家賠償的途徑彌補一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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