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增加經濟社會發展新動力,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和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迫切需要。這項重大改革實現了“一枚公章管審批,一個部門辦審批”,實現了“一口進、一口出,進一個門辦全部事”的格局,不斷提升政府服務效能,更好、更全面、更接地氣地實現以人為本,從根本上解決好為民服務“最後一公里”問題。
那
這項改革
包含哪些內容呢?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指為了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加強對行政審批監督制約、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一種政府管理創新方式。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幾個階段:
20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圍繞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權利分配而展開。
1983年至1988年:把直接管理企業的職能轉移出去,使政府對企業由直接管理轉向間接管理。
1993年至1997年:加強宏觀調控和監督部門,強化社會管理職能部門,把應該由企業解決的問題,交由企業自己去解決。
1998年至2003年:大幅度精簡行政審批事項,規範審批程序,設定審批時限,公開審批內容。
2004年至今:繼續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落實已取消、調整和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相關制度。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內容:
一要按照應減必減、該放就放的原則,進一步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
二要積極推進行政審批規範化建設。
三要加快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和社會組織管理改革。
四要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服務體系。
五要加強政府監管。
六要深入推進行政審批領域防治腐敗工作。
七要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投資體制、財稅金融體制、社會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結合起來。
容缺受理和“簡證便民”服務:
實施“容缺預審、書面承諾、限時補正”制度。對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件、證明和蓋章環節一律取消,對已在上一環節收取的相關證明材料,本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交,最大限度地精簡各類證件、證明、蓋章環節和申請材料。
放管服:
就是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簡稱。
"放"即簡政放權,降低准入門檻。 "管"即公正監管,促進公平競爭。 "服"即高效服務,營造便利環境。
簡政放權:
指精簡政府機構,把經營管理權下放給企業。是中國在經濟體制改革開始階段,針對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政企職責不分、政府直接經營管理企業的狀況,為增強企業活力,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而採取的改革措施。
近五年,簡政放權成效:
——國務院部門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比例超過40%,不少地方超過70%;非行政許可審批徹底終結;
——國務院各部門設置的職業資格削減70%以上;
——全國減少各類“循環證明”、“奇葩證明”800餘項;
——中央層面核准的投資項目數量累計減少90%;
——外商投資項目95%以上已由核准改為備案管理。
"雙隨機、一公開":
即在監管過程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雙隨機、一公開"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15年8月發佈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中要求在全國全面推行的一種監管模式。
"雙隨機、一公開"的全面推開將為科學高效監管提供新思路,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戰略部署提供重要支撐。
"雙隨機、一公開"推行意義:
隨著"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改革的全面推進,有力糾正以下"監管失靈":首先,改革以"列清單""適度查"等具體措施,防範了監管部門對市場活動的過度干預。其次,"雙隨機"抽查機制極大壓縮了監管部門與市場主體雙向尋租空間,降低了"監管俘獲"發生幾率。最後,"一公開"機制將加快我國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助力克服市場監管的"信息瓶頸"。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意義:
首先,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其次,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內在要求。第三,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有效途徑。第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根本舉措。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影響:
有力促進了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增強了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
有力促進了依法行政,進一步規範了政府行為;
有力促進了政府管理創新,提高了行政效能;
有力促進了反腐倡廉建設,進一步完善了政府系統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體制機制。
一次辦好
什麼是“一次辦好”:
互聯網+政務服務:
“互聯網+”首次加到了政府服務上,說明我國政府職能正向著服務型轉變。“互聯網+”進政府,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信息採集、信息監控等技術手段上的創新創意,信息通過互聯網被採集、輸送,大大舒緩信息傳遞的資金、人力、時間成本。二是“互聯網+政府服務”概念,體現了簡政放權中放管結合的理念,讓政府的服務功能得到提高。
行政許可標準化:
是指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依據《行政許可法》,逐項明確行政許可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行政許可對象等要素。再由行政許可制度改革工作主管機關應統一制定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規範行政許可流程管理,按程序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開。
實施一般工業項目“零審批”:
在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灘合作區、洪湖經濟開發區、曹府石化產業園全面實施一般工業項目“零審批”。範圍內的項目業主(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通過規劃方案審查後,由項目業主(企業)按照政府職能部門設定的准入條件、建設標準和相關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書,自主開展項目設計和施工,並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同步完善各項審批手續,政府各相關部門變“先批後建”為“先建後驗”或“邊建邊驗”,並同步實施全程跟蹤監管服務,項目竣工後進行聯合驗收與發證。
開展“三集中三到位”工作意義:
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
行政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其服務成果作為行政審批的重要依據,與行政審批密切關聯,是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服務流程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包括從投資項目立項階段開始,到規劃設計、施工準備、竣工驗收四個階段,所有作為審批依據的報告、設計、檢測、測繪、代理、評估等中介技術服務。
紅頂中介:
是一種腐敗現象,指政府官員通過形形色色的手續、關卡、資質、認證,蠶食著行政審批權紅利。以服務費、會費、協作費、諮詢費的名義 "分紅",要麼以高房租、超額水電費等享受向主管部門 "進貢",有甚者直接將資金劃轉至主管部門或者所屬事業單位,極大地傷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紅頂中介危害:
"'紅頂中介'的存在會擾亂市場秩序,比如,地方上有一些協會對企業徵收會費,如果不交的話,就不給企業年審。沒了年審,企業怎麼能經營。一方面,企業辦理相關業務的經濟負擔沒有實質性減輕,政府為企業減負添力的改革目標受阻,甚至還可能增加企業其他"包袱",例如在不得不"被中介"的情況下涉嫌行賄。
另一方面,企業與政府通過"紅頂中介"互動的過程,無疑會給企業帶來錯誤的導向,長此以往,企業會普遍滋生"走偏門"的思維。
中介超市:
2014年12月,廣東省惠州市成立了“中介超市”:凡是政府投資項目在行政審批環節中需要中介機構服務的,除需公開招投標或項目有特殊要求外,一律採取搖珠的方式選擇中介機構。而對於社會投資項目,項目業主也可以在“中介超市”中自行挑選中介服務機構,或委託採取搖珠方式進行選擇。有了“中介超市”,選擇中介的所有流程都在陽光下運作。
紅頂中介整治措施:
首先,要繼續以建設法治型政府為導向,進一步放權、限權、分權,逐漸形成相應的制度體系,真正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對需要前置審批的行業進行梳理和分類,除涉及國家安全等問題的一些行業以外,原則上應取消企業登記的前置審批,不僅要深化的'先證後照'向'先照後證'改革,還應該取消一部分行業的市場準入審批。
其次,要以建設服務型政府為導向,建立以機會公平、權利公平為核心價值的企業服務保障體系。再次,在降低中介行業企業准入門檻的同時,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加強監管,例如運用大數據的思維和信息技術手段,進一步完善問題發現機制。"最後還要綜合運用獎勵、稅費減免、購買服務等,引導中介機構向專業化方向發展。
權責清單
權責清單:
就是政府及其部門在對其所行使的公共權力進行全面梳理的基礎上,依法界定每個部門、每個崗位的職責與權限,然後將職權目錄、實施主體、相關法律依據、具體辦理流程等以清單方式進行列舉和圖解,並公之於眾。
責任清單中,明確了省級政府部門必須承擔哪些責任、必須做哪些事情。每個部門的“職責邊界”被明確。
推行縣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利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主要是將縣級政府工作部門等單位行使的各項行政職權及其依據、行使主體、運行流程以及對應的責任事項、職責邊界等,以清單形式明確列示出來,向社會公佈,接收社會監督,不斷強化對權利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健全問責機制。
行政許可:
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
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法法律、法規、規章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法律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①警告;
②罰款;
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
④責令停產停業;
⑤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⑥行政拘留;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措施:
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②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③扣押財物;
④凍結存款、匯款;
⑤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
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包括:
①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②劃撥存款、匯款;
③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④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⑤代履行;
⑥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行政徵收:
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強制地、無償地徵集一定數額金錢或實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徵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法定性的特徵。
行政徵收的種類包括:
①稅收徵收;
②資源費徵收;
③建設資金徵收;
④排汙費徵收;
⑤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徵收內容。
行政給付:
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依法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物質利益或者賦予與物質利益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給付的形式包括:
①撫卹金;
②生活補助費;
③安置;
④救濟;
⑤優待;
⑥社會福利。
行政檢查:
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定組織依法對一定範圍內行政相對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是否執行有關行政決定、命令等情況,進行能夠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檢查瞭解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確認:
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定組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有關身份、能力、資格、法律事實、法律地位或者法律關係等進行甄別,通過確定、證明等方式決定行政相對人法律地位、法律關係或者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獎勵:
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為國家、人民和社會作出突出貢獻或者模範地遵紀守法的行政相對人,給予物質或精神獎勵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裁決:
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組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其他職權:
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依法實施,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又難以準確界定為上述9種類型的具體行政行為。凡屬於過程性管理或者事後管理性質,又不依附於上述9類的職權事項,可列入其他類。其類型確定也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
市委編辦以“互聯網+政務服務”為支撐、以權責清單標準化為基礎、以流程優化為核心、以綜合執法為保障、以構建“一次辦好”辦事模式為目標,紮實做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 簡政放權 優化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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