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記者問:嚴格貫徹落實仲裁法 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答記者問:嚴格貫徹落實仲裁法 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嚴格貫徹落實仲裁法 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問:請介紹一下批覆的出臺背景和起草過程?

答:2018年4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先予仲裁”裁決應否立案執行的請示》反映,該院轄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下半年陸續受理了一批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經“先予仲裁”程序作出的裁決書、調解書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難以把握。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先予仲裁”不是民事訴訟法、仲裁法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應作為執行依據。因考慮屬新類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疑難、複雜、重大,特向我院請示。

司法對仲裁的依法監督、支持和執行是維繫仲裁製度良性運轉的基礎。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多部與仲裁有關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統一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嚴格規範各地法院依法行使仲裁司法審查權,在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的框架下,依法保障仲裁裁決的終局性和執行力,推動我國仲裁事業健康有序發展。

我院對請示所涉網絡借貸合同“先予仲裁”的新情況、新問題高度重視。執行局迅速赴北京、浙江、廣東等多地法院進行重點調研。調研中相關法院反映,近期大量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持名為“先予仲裁”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申請執行。各地法院對“先予仲裁”的性質、應否執行、如何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存在較大分歧,法律適用標準及處理情況不統一。有觀點認為,“先予仲裁”不是民事訴訟法、仲裁法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應作為執行依據。也有觀點認為,該類裁決應予執行,“先予仲裁”側重事前化解糾紛,預防交易風險,符合仲裁糾紛解決方式多元化的發展趨勢。還有觀點認為,該類裁決的性質與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為儘快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我院就廣東高院請示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著手起草批覆,形成初稿後,廣泛徵求了專家學者的意見,聽取了檢察機關、一線執行法官、部分仲裁和公證機構的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徵求意見稿,專門徵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意見。該委表示無不同意見。2018年5月28日,批覆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議通過。

問:各地反映的網絡借貸合同“先予仲裁”呈現什麼特點?

答: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由於金融監管政策原因,P2P網貸平臺自身被禁止提供增信措施,有些網貸平臺就通過引入仲裁,為借貸交易的信用背書。部分仲裁機構為拓展仲裁業務而創新出“先予仲裁”,服務對象主要是大型網貸平臺,借款人是分散在全國各地的網民,金額一般為數百元至數萬元。概括其模式為,為確保今後雙方履行確定的權利義務,保障將來權益得以實現,避免之後再去仲裁或者訴訟帶來的麻煩,當事人在簽訂、履行網絡借貸合同且未發生糾紛時,即請求仲裁機構依其現有協議先行作出具有約束力和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調解書和根據調解協議製作的仲裁裁決。部分仲裁機構近年受理此類案件數量達到百萬件。

從各地情況看,“先予仲裁”的特點表現為,一是當事人訂立借款合同當天即簽訂調解協議,並在兩份協議中對仲裁事項作出約定。二是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況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即根據之前的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同時出具生效證明。相關文書籤署、送達等均在網絡上完成。三是借款合同的出借人不明,部分合同上僅有借款人和居間人(即網貸平臺),沒有列明出借人。四是調解協議上的申請人為網貸平臺,而網貸平臺的經營範圍不包括金融借貸業務;網貸平臺則稱通過債權轉讓方式取得債權,並申請仲裁、強制執行。五是調解協議對借款人的權利進行諸多限制。例如,明確約定對案件進行不公開、不開庭審理並同意在網絡上完成審理;借款人對申請人提交的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支付憑證以及其他相關證據材料均無異議;放棄提供證據;借款人放棄對仲裁請求的答辯權和其他權利等。六是有仲裁機構在仲裁規則中規定,合同在簽訂或者履行過程中,不論是否發生實質性或者公開性爭議,均認為是仲裁案件,根據調解協議作出的仲裁法律文書不可申請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等。

問:批覆針對網絡借貸合同糾紛的仲裁裁決立案、執行等問題規定了哪些主要內容?

答:批覆主要明確了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進一步明確對合法仲裁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及時立案執行。尊重、鼓勵、支持當事人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是人民法院一以貫之的司法態度。對經司法審查的合法仲裁裁決及時執行,也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職責。因此,批覆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機構根據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相關規定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立案執行。顯然,儘管目前在網絡借貸領域存在“先予仲裁”等頗具爭議的現象,人民法院沒有因噎廢食,長期支持仲裁、尊重仲裁、依法維護仲裁裁決的終局性和強制執行力的司法態度和初衷沒有發生任何改變。出臺批覆無非是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必須明確的法律適用問題而已。

二是明確仲裁機構在當事人未發生網絡借貸合同糾紛時,先予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不應作為執行案件立案受理。根據仲裁法第二條,仲裁機構可以仲裁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糾紛的特點就在於當事各方對民事權利義務存在爭議。仲裁的本質在於有爭議或者糾紛實際發生,無爭議即無仲裁,仲裁的啟動必須以實際發生爭議為前提。從“先予仲裁”案件特點看,當事人間只是存在發生糾紛的可能性或者風險,仲裁機構在糾紛未實際發生時,事先直接徑行作出給付裁決或者調解書,脫離了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因此,我們認為,此類文書雖然名為仲裁裁決書、調解書,但不是民事訴訟法、仲裁法意義上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其性質類似於對合同進行見證。對這類所謂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強制執行,缺乏法律依據。因此,批覆規定,仲裁機構在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三是在網絡借貸合同糾紛中,批覆明確了應當認定為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兩種具體情形。網貸仲裁實踐中,出現了很多創新做法。對於法律範圍內的創新,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對於網絡借貸合同糾紛中,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各類情形,我們抽絲剝繭、條分縷析,概括出以下兩類情形:

一類是當事人簽訂網絡借貸合同且尚未發生糾紛時即簽訂調解、和解協議並申請仲裁,後發生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仲裁機構仍不經審理或者調解程序,就根據事先達成的調解、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我們認為,調解、和解協議,是當事人為解決糾紛而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仲裁庭沒有審理合同履行的事實,沒有聽取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後的意思表示,而是按糾紛發生前預設的調解、和解協議內容,徑行作出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不僅剝奪了當事人的基本程序權利,而且影響正確、公正裁決。所作裁決或者調解書也不是當事人關於和解內容的真實合意,應當認定為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不予執行。

另一類是部分網貸平臺,採用格式條款約定借款人放棄申請仲裁員迴避、提供證據、答辯等基本程序權利,甚至約定借款人放棄對仲裁裁決申請不予執行的權利。我們認為,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因此,合同法規定格式條款不得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同理,仲裁協議中通過格式條款排除當事人申請回避、舉證質證權利乃至仲裁裁決不予執行抗辯權利等法律賦予的基本程序權利,該格式條款無效。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司法審查,充分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程序權利。因此,批覆規定,即使當事人事先放棄基本程序權利,但仲裁機構未保障前述權利的情形,也應認定為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裁定不予執行。考慮到上述兩種情形比較複雜,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很難判斷,一般應在立案後按照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程序進行司法審查,作出裁定。

問:批覆適用於什麼樣的案件?為什麼對仲裁調解書也規定了可以裁定不予執行?

答: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批覆屬於司法解釋的一種形式,按司法解釋一般適用原則,司法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申請再審的,一般不適用司法解釋。同理,本批覆施行前已執行終結或者執行完畢的案件,當事人申訴的,不適用本批覆。其次,批覆雖是針對廣東高院請示的有關網絡借貸合同“先予仲裁”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但考慮無論是網絡借貸合同糾紛,還是其他合同糾紛、財產權益糾紛,在人民法院對其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時,適用法律的尺度應是一致的,故批覆規定,其他合同糾紛、財產權益糾紛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執行案件,適用本批覆。其三,根據2006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當事人請求不予執行仲裁調解書或者根據當事人和解協議作出的仲裁裁決書,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一規定是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維護誠信,發揮仲裁調解優勢的角度出發而制定,並非是指人民法院對仲裁調解書、仲裁和解裁決書放棄司法監督。因此,批覆規定,仲裁機構未依照仲裁法規定的程序審理糾紛、主持調解,或者未保障仲裁當事人基本程序權利等“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同樣應適用於仲裁調解書、仲裁和解裁決書。

問:據瞭解,長期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始終對仲裁持支持態度,能否介紹一下具體情況?

答: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包括仲裁製度在內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設,注意充分發揮仲裁在解決糾紛、化解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在2006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又陸續發佈、施行了一系列有關規範仲裁司法審查的司法解釋。比如,僅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分別出臺、施行了《關於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三部司法解釋。這些司法解釋,主要是增強仲裁司法審查程序的公開性、公正性、正當性,規範辦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裁量權。特別是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作出否定性結論時,持十分審慎的態度。過去,只是規定對涉外仲裁裁決撤銷或者不予執行時,需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最近的司法解釋進一步規定,下級法院對非涉外仲裁裁決擬作出否定性結論時,也需報上級人民法院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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