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刑辯楊金柱被正式吊證!處罰決定書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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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金柱被吊銷律師證重要時間點

2018年5月14日

湖南省司法廳

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聽證權利告知書

湘司聽告〔2018]5號

楊金柱:

你涉嫌發表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以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擾亂法庭鐵序、發表惡意誹謗他人的言論,且情節嚴重,我廳擬依法給予你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和《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五條之規定,你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如果要求舉行聽證,請你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要求聽證的權利,

聯繫地址: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韶山北路5號,410001

聯繫入:周樹和、周 純

聯繫電話:0731-84586073,17700267577

湖南省司法廳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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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7日

2018年5月27日上午9時在湖南省司法廳辦公樓依法舉行擬吊銷湖南嶽林律師事務所楊金柱律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聽證會。5月27日上午,聽證會如期公開舉行,當事人家屬、部分律師及群眾代表參加旁聽。

聽證會依法嚴格按程序進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進行了申辯和質證,並出示了相關證據材料。案件調查人員與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圍繞證據和法律適用進行了辯論,聽證會聽取了雙方最後陳述意見,於下午5時10分結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年修訂)

第四十九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

(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引導當事人通過合法的途徑、方式解決爭議,不得采取煽動、教唆和組織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司法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靜坐、舉牌、打橫幅、喊口號、聲援、圍觀等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眾滋事,製造影響,向有關部門施加壓力。

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不得以下列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

(二)對本人或者其他律師正在辦理的案件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和評論,惡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聯組團、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組織網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者借個案研討之名,製造輿論壓力,攻擊、詆譭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

第三十九條 律師代理參與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庭、仲裁庭紀律和監管場所規定、行政處理規則,不得有下列妨礙、干擾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

(三)聚眾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否定國家認定的邪教組織的性質,或者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第四十條 律師對案件公開發表言論,應當依法、客觀、公正、審慎,不得發表、散佈否定憲法確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則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不得利用網絡、媒體挑動對黨和政府的不滿,發起、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或者支持、參與、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不得以歪曲事實真相、明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方式,發表惡意誹謗他人的言論,或者發表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

律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照《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違反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規定的,依照《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三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處罰的,由律師執業機構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實施;給予吊銷執業證書處罰的,由許可該律師執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實施。

第三十九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律師法》規定的違法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在法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及幅度的範圍內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給當事人、第三人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違法行為性質、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律師行業形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同時有兩項以上違法行為或者違法涉案金額巨大的;

(四)在司法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期間,拒不糾正或者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拒絕提交、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據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2017年全國有409名律師被處分,只因這些原因......

2017年,各律師協會共收到投訴6805件,各省(區、市)律師協會和設區的市律師協會共作出行業處分409件,其中訓誡處分137件,佔處分總數的33.50%;通報批評處分121件,佔處分總數的29.58%;公開譴責處分50件,佔處分總數的12.22%;警告處分43件,佔處分總數的10.51%;中止會員權利處分42件,佔處分總數的10.27%;取消會員資格處分16件,佔處分總數的3.91%。

為使廣大律師能夠正確對待執業活動,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心懷敬畏,自覺依法規範誠信執業,全國律協從409件懲戒案例中選出10件典型案例,內容涉及律師因違規收案、違規收費、利益衝突、代理不盡責、違規會見、發表不當言論、以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擾亂法庭秩序、犯罪等被律師協會給予行業處分,全國律協副會長“投訴受理查處中心”主任劉守民予以發佈。

全國律協希望通過通報典型懲戒案例的方式,警示廣大律師依法依規執業,嚴守執業底線。

1、雲南律師王理乾、王龍得因故意提供虛假證據被取消會員資格案

2、浙江律師邱浩華因犯辯護人偽造證據罪被取消會員資格案

2016年9月26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784刑初917號]刑事判決書,判定浙江文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邱浩華律師(執業證號13307201310997183)在擔任章某某非法買賣外匯一案辯護律師期間,在犯罪嫌疑人家屬的請求遊說下,利用其律師身份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幫助家屬勸說犯罪嫌疑人作虛假陳述,並向嫌疑人家屬提供虛假供述的相關信息,由家屬勸說證人提供虛假證言。判決書認定邱浩華律師構成辯護人偽造證據罪,但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不大,免予刑事處罰。判決書生效後,浙江省司法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相關規定,給予邱浩華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根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的,該會員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決定”的規定,2017年8月14日,浙江省律師協會給予邱浩華律師取消會員資格的行業紀律處分。

3、浙江律師吳有水因發表危害國家安全言論被處分案

4、律師梁維雄因犯行賄罪被處分

2008年春節前,廣東滄江律師事務所律師梁維雄(執業證號14406198811285812)賄送給時任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院長何某某現金人民幣5萬元,因其具有依法可以從輕的情節和追訴期限等原因,2017年1月22日,中山市人民法判決被告人梁維雄犯行賄罪,免於刑事處罰。上述事實有中山市人民法院(2016)粵20刑初216號《刑事判決書》和佛山市懲戒委2017年6月7日《調查筆錄》可以證實。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三條“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許諾提供利益、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給予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7年8月16日,佛山市律師協會給予梁維雄律師中止會員權利一年的行業紀律處分。

5、福建律師周密因擾亂法庭秩序被處分案

6、浙江律師陶莉因違規會見被處分案

2017年8月21日,浙江省嘉興市律師協會收到桐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桐檢監建[2017]13號),反映浙江紅船律師事務所陶莉律師(執業證號:13304201011991525)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看守所會見規定,兩次將手機開在免提狀態讓犯罪嫌疑人對外進行通話,後被民警發現並停止會見。經嘉興市律師協會立案後查明:陶莉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期間,確有將手機開在免提狀態讓犯罪嫌疑人與外界通話的違規行為,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五條“(一)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違反有關規定,攜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會見,將通訊工具提供給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傳遞物品、文件的,給予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7年10月16日,嘉興市律師協會給予陶莉律師中止會員權利6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7、江蘇律師管一華因偽造委託書被處分案

江蘇省常州市律師協會收到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轉來的《檢察建議書》,反映江蘇名友律師事務所管一華律師(執業證號:13204201210360899)為承攬業務,自行偽造當事人家屬委託書,未經檢察院批准,在看守所會見當事人。經常州市律師協會立案後查明:2017年8月初,管一華律師在看守所會見其當事人張某某時,張某某告知同監室的朱某某想要請管一華做他的律師。管一華認為這是朱某某對其的信任,便在2017年8月9日自行寫了委託人為朱某某家屬的委託書去會見朱某某。在會見時,因與朱某某就先簽委託書還是先講案情發生爭議,兩人在推脫之際被溧陽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辦案人員發現,隨即被停止會見。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四條“(一)未經當事人委託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以律師名義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介入案件,干擾依法辦理案件的,給予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7年10月31日,常州市律師協會給予管一華律師中止會員權利6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8、江蘇律師付家祥因利益衝突、違規收案被處分案

2017年7月14日,江蘇省律師協會直屬分會收到慶某某的投訴,反映江蘇天茂律師事務所傅家祥律師(執業證號:13201201410219223)違規執業、辯護代理不盡責、違規收案收費。經江蘇省律師協會直屬分會立案後查明:傅家祥律師作為離任檢察官,確有在離任後兩年內以律師身份擔任慶某某的辯護人的違規行為,確有違規收案、收費行為且情節嚴重。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條“(九)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給予訓誡、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三個月以下的紀律處分”以及第二十七條“(三)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或者收取規定、約定之外的費用或者財物的;違反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或者收費協議約定,擅自提高收費的,給予訓誡、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7年11月13日,江蘇省律師協會直屬分會給予傅家祥律師中止會員權利6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9、遼寧律師於強因利益衝突、違反司法行政管理被處分案

2017年5月5日和10日,大連市律師協會分別收到大連市人民檢察院和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兩份檢察建議書指出,被投訴人於強(執業證號12102201210987275)在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情況下,同時在遼寧悅泰律師事務所和遼寧新世紀律師事務所以律師身份獨自承辦、從事訴訟代理業務,並同時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代理。大連市律師協會立案後查明,2008年,於強在遼寧悅泰律師事務所做助理工作,2010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2011年5月26日進入遼寧新世紀律師事務所實習,2012年6月取得律師執業證書,2012年7月2日從新世紀律師事務所調轉至悅泰律師事務所。在2008年至2012年期間,於強確有在尚不具備律師執業資格,以律師身份從事訴訟代理業務;在其代理的案件撤訴後,又在該案再次起訴時接受對方當事人委託;且代理案件期間存在同時在兩個律師事務所執業的違規行為。雖然於強違紀事實發生在2012年前後,被投訴事項也超過了兩年查處期限。但鑑於其違規行為嚴重,大連市律師協會懲戒委員會依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九十一條規定,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多數決定對其立案查處。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條“(七)在委託關係終止後,同一律師事務所或同一律師在同一案件後續審理或者處理中又接受對方當事人委託的,給予訓誡、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三個月以下的紀律處分”以及第三十七條“同時在兩個律師事務所以上執業的或同時在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執業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7年6月22日,大連市律師協會給予於強律師中止會員權利3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10、重慶律師吳卓師因代理不盡責、違規收費被處分案

2016年12月16日,重慶市律師協會接到投訴人黃某反映,上海虹橋正瀚(重慶)律師事務所吳卓師律師(執業證號: 1500120151075345)在代理投訴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收取代理費後未開具發票、未出具代理合同、怠於履責,對當事人編造已立案、已開庭、已進入執行階段等虛假事實,導致投訴人經濟受到嚴重損失。重慶律師協會懲戒委員會經立案後查明:吳卓師律師在接受委託後,確有未按規定辦理委託合同手續,在收取律師費後,未向所在律師事務所依規繳納代理費等違規行為。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二條“(二)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不向委託人提供約定的法律服務的,拒絕辯護或者代理的,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給予訓誡、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第二十七條“(二)不按規定統一接受委託、簽訂書面委託合同和收費合同,統一收取委託人支付的各項費用的;(三)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或者收取規定、約定之外的費用或者財物的;違反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或者收費協議約定,擅自提高收費的,給予訓誡、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以及第十九條“(一)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從重處分”的規定,2017年5月11日,重慶市律師協會決定給予吳卓師律師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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