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漢強開他人出租連肇事獲刑

在準備強行開走另一車時被警方當場抓獲 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3年

強行開走出租車肇事

去年1月14日晚6點多,鄭某酒後在朝陽區威斯汀酒店外三環路路邊,欲搭乘葛某駕駛的出租車,對車又踢又踹,後趁葛某下車不備之機將車開走。行至三元橋機場高速路口處,鄭某駕車與楊某駕駛的汽車相撞,行至朝陽區曙光裡時又與李某駕駛的汽車相撞。

鄭某繼續駕車前行,後在太陽宮公園外路邊將出租車遺棄。鄭某隨後來到三元橋中航工業大廈北門路邊,對吳某停放在此處的汽車拍打踢踹,又坐進車裡想把車開走,被及時趕到的警察當場抓獲。

被抓至派出所才酒醒

經檢測,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04.9mg/100ml。事發後,鄭某在親屬的幫助下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獲得對方諒解。

據鄭某供述,事發當天中午,他和朋友韓某在朝陽區三源裡一家飯館吃飯喝酒,到了下午5點,因韓某喝多吐了,他就想叫輛出租車把對方送到北京南站。“我也記不清是攔了一輛出租車還是用手機叫的滴滴,反正我們都上車了,司機卻非讓我們下車,還吵起來了,最後把我拉下車。”鄭某說,他記得自己又上了出租車,之後聽到“咚”的一聲,“我坐在一輛車的駕駛座上,安全氣囊打在臉上。而再有記憶後就是坐在派出所了。”

事發前被告人喝酒1斤

出租車司機葛某證實稱,當時他將出租車停在威斯汀酒店門口等人,一個醉醺醺的男子用手敲副駕駛的玻璃,說叫了滴滴,隨後用手裡的一條香菸繼續敲車玻璃,後來突然朝車門踹了三四腳,然後就趴在前機器蓋上,一手握住雨刷,另一隻手拍前風擋玻璃。葛某下車讓該男子下來,對方卻飛速翻身坐進駕駛座,將未熄火的出租車開走了。等葛某反應過來,車已經走遠,他只得報警求助。

雖然鄭某稱韓某喝多了,但韓某的證言顯示,鄭某喝了一斤白酒,非要上葛某的車,他勸阻未果。當他低頭幫鄭某撿煙時,鄭某將車開走。

吳某回憶說,當晚他將車停在中航工業大廈北門等人,有一男子突然用力敲副駕駛的玻璃,邊敲邊說想回家,然後爬上前車蓋敲前風擋玻璃,他趕緊報警。男子又說要把車掀翻,後一直搬車的後保險槓。搬了幾下,又踹車右側的反光鏡和車門,還打了吳某胸口一拳。之後,男子想要開車走人,但沒多久警察就到了。

辯護尋釁滋事未採納

鄭某的辯護人認為,鄭某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為尋釁滋事罪。

朝陽法院認為,鄭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未停車而繼續行駛,以致再次發生交通事故,後仍然繼續駕車前行,最終在馬路邊撞停,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案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可以證明鄭某醉酒後於交通繁忙時段、城區交通幹道駕駛機動車,連續和楊某、李某的車輛發生碰撞後仍然駕車前行,其客觀上危及了公共交通安全且已造成了現實的危害後果,主觀上具有放任危害後果發生的故意,因此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鑑於鄭某當庭自願認罪且積極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諒解,最終,鄭某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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