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城工行欠8000萬不還 法院依法變更濟寧工商銀行“接盤”

日前,渠道消息顯示,依據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魯08執異14號】,由於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任城支行無力償還山東魯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理財本金8000萬元及理財收益、違約金、利息等,法院查明任城工行名下“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遂依法變更任城工行上級單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分行為被執行人。

任城工行欠8000萬不還 法院依法變更濟寧工商銀行“接盤”

據瞭解,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山東魯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任城支行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一案的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山東魯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變更被執行人的申請,請求本院變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任城支行的上級單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分行為本案的被執行人。

法院查明,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一案,濟寧仲裁委員會於2016年9月27日作出濟仲裁字(2015)第985號裁決書,裁決被執行人償還申請執行人理財本金8000萬元及理財收益、違約金、利息等費用。2016年10月14日,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同月21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三天之內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未能履行仲裁裁決確定的義務。2017年2月6日,法院再次向被執行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任城支行發出限期履行通知書,限期十五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未能履行。

任城工行欠8000萬不還 法院依法變更濟寧工商銀行“接盤”

另查明,2016年6月30日,本案保全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的辦公樓,但該樓屬於營業辦公用房不能處置,在執行過程中未能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第八條規定: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法院應當向其發出限期履行通知書,限期為十五天;逾期未能自動履行的,依法予以強制執行;對被執行人未能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應當依法裁定逐級變更其上級機構為被執行人,直至其總行、總公司。本案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任城支行未在限期履行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內履行義務,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其上級機構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分行為本案被執行人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條之規定,裁定

變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分行為本案的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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