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是為了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而制定的法律。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全文一共分為九章,六十九個條文,對監察立法目的、黨的領導、指導思想和目標、監察工作原則、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範圍和管轄、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反腐敗國際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監察法律責任作了規定;對於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監察工作,規定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監察法制定具體規定;規定監察法的施行日期(公佈之日起施行)以及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監察法的依據是憲法,在監察法出臺之前,全國人大已經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在國家機關一章增設第七節“監察委員會”,指出監察委的憲法定位為“監察機關”。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李建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向全國人大的說明監察委員會不是行政執法機關,也不是司法 機關,而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

監察法跟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仲裁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類似,是程序法,不是實體法,它規定的是由誰監察和怎樣監察的問題;至於監察的實體依據,是否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則由行政法、刑法等實體法規定。監察法跟憲法、行政法一樣,是公法,是處理公權力和公領域問題的法律。

這是一部旗幟鮮明、綱舉目張的監察工作基本法。明確監察工作的指導思想和領導體制,“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明確監察工作的原則和方針,“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明確監察機關的性質、產生和職責,“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這是一部直面問題、順應實踐的反腐敗工作基本法。著力解決我國監察體制機制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將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納入監察範圍,覆蓋“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等人群。清除監察空白、反腐不留死角,實現從監督“狹義政府”到“廣義政府”的轉變,將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這是一部科學實用有效、嚴謹細緻周密的法律。為保證有效履行監察職能,賦予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時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對監督、調查、處置工作程序作出嚴格規定,包括:報案或者舉報的處理;問題線索的管理和處置;決定立案調查;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對訊問和重要取證工作全程錄音錄像;嚴格涉案財物處理等;特別是對採取留置措施的情形、程序、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等作出明確規定。監察權力行使更加規範、邊界更加清晰、運行更加透明,確保反腐敗鬥爭在法治軌道行穩致遠。

這是一部體現權責對等、彰顯監督制約的法律。按照“打鐵必須自身硬”的要求,監察法專列兩章,從接受人大監督,強化自我監督,明確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機制,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細化規定。

制定監察法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是總結反腐敗鬥爭經驗、鞏固反腐敗成果的制度保障。監察法是政治體制改革的產物,體現、確認和鞏固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成果,它的通過標誌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邁入了有法可依、全面實施的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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