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違法的“先予仲裁”當創新

法治週末特約評論員 舒銳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一錘定音”就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等法律適用問題作出回覆,明確表示,法院應當就“先予仲裁”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對於所謂“先予仲裁”,恐怕不少法科生都聞所未聞,這確實是我們傳統教科書中沒有的東西。按照湛江仲裁委官方網站的推介,“無爭議同時仲裁也稱先予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簽訂的同時,為保障其合法權利將來得以實現,預防糾紛,避免以後再去仲裁或訴訟的麻煩,迫使雙方履行確定的條款,而約定通過本仲裁機構就合同所涉及的內容提前仲裁,以調解方式結案,並出具調解書或據雙方要求製作裁決書的一種仲裁形式”。

通過查證,不難發現,這一兩年來,湛江仲裁委一直將“先予仲裁”當成一項創新舉措來宣傳、推廣,而這種模式確實在表面上具備極高的效率,可以“避免以後再去仲裁或訴訟的麻煩”,直接進入到執行程序。

這種模式下,只要認為將來債務人欠錢不還,哪怕債務人自認為已經還清了欠款,放貸的都可以直接申請執行。小貸公司和網貸平臺們,自然要對之青睞有加、趨之如騖。這也難怪,數據顯示,僅2017年,湛江仲裁委即辦結“網仲”案件159萬多件。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沒有糾紛,則沒有“訴”,又何來仲裁?以湛江仲裁委“擅長”的網貸為例,仲裁的實質內容原本一般是,當債權人認為債務人出現逾期未還款,發生糾紛後申請仲裁,由仲裁機構站在中立的立場上,對於債務人到底還欠多少錢、利息及違約金是否合法進行裁判。仲裁委並非萬能先知,豈能在借款剛發生時,就預計到債務人將來會欠多少錢不還?這就必然使得其所出具的仲裁裁決或調解書具備不明確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具備“金錢給付具體數額不明確或計算方法不明確導致無法計算出具體數額”情形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若是已經受理則將裁定駁回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申請。1998年即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亦有類似規定。

除此之外,“先予仲裁”還有著不少法律上的致命硬傷。如剝奪了當事人在仲裁中本該具備的答辯、提交證據、提出反請求、辯論、最後陳述等基本程序權利;對無放貸資質的企業非法經營貸款行為進行確認;對變相違法提高利息的行為未進行嚴格核實即予以確認;與一些小貸公司、網貸平臺存在曖昧關係,更將使得其中立性、公平性陷入到瓜田李下。而這些硬傷中有不少均已構成當事人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事由。

須看到,湛江仲裁委“創舉”的違法性認定並不複雜,在廈門中院對湛江仲裁委依法說“不”後,湛江仲裁委竟然公然不尊重法院的裁決,與法院隔空對懟,引發爭論。但願本次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認定“先予仲裁”違法,能夠將這種違背“訴”的基本原理、違反法律規則、侵犯當事人權利的“創舉”掃進歷史的舊紙堆,也為一些仲裁委的肆意行為敲響警鐘。

(作者系時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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