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證戶主已死,但子女沒有農村戶口,能否轉給子女呢?

靜靜等待2233

土地確權,就是講土地確權在某個家庭成員的名下,而其他成員只是作為土地共有人進行附加登記,那麼面對這樣的情況之下,土地確權結束後,農村土地是在什麼情況下才可繼承呢?



1. 如果子女屬於村集體成員,且與父母共同生活;即使子女已經自立門戶,擁有了自己的宅基地,但是仍然有權繼承,而且村集體也有必要進行確權工作。

2. 沒有和父母生活,但是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也有權基層父母的宅基地。但是,之後就不能夠再重新申請宅基地了。


那麼什麼情況下,子女不能繼承父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呢?

1. 子女遷入城市。一旦子女將戶口從農村遷到城市,就失去了對於父母農村土地的繼承全力;

2. 外嫁女。我們國家的農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也就是說,女兒出嫁後,戶口會隨之遷移到南方的戶口所在地。即失去了繼承父母土地承包權的權利,但是卻擁有了繼承婆家土地承包權的權利。


3. 房屋年久失修或者長期閒置。在農村裡,常年閒置、未經修繕的農村房屋面臨被徵收,且不允許繼承。因此,農戶家庭房屋屬於這種情況的,壓根就不存在繼承的問題了。

綜上而言,雖說農村土地歸國家所有、集體所有,但是在某種程度上,依據“地隨房走”的宅基地政策,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的政策等,類似這樣的間接性繼承是可以達到的。


農業補貼

你好,你的這種情況是不能將父母的承包地過戶到子女的名下的。

這主要受兩方面原因的限制:

1.承包地的特殊性

我國農村的承包地最大的特殊性在於持地農民只能在承包期內按戶為單位使用該土地,但實質上是歸村集體所有。而且現在政策上是“維穩”,因此增人減人都很難影響土地的增減。

2.戶口與土地的關聯性

如果戶主過世,承包地是可以進行過戶,但是對於過戶對象是有要求的,即:必須和原戶主是同一戶人家,也就是戶口得在一起才行。

因此假如你們父母的戶口本上如果除了他們外沒有其他家庭成員了,過戶、繼承你們都不符合條件,發包方就可以收回這塊土地。

所以如果你們想繼續擁有該土地的話,最好是要有人在此之前將戶口遷回來,通常村裡會同意的,這樣“戶”就沒有消亡,今後的土地增值收益也可以繼續享受到。


土地論壇

我國的法津明確規定土地是國有土地,部分土地是集體所有。個人是沒有土地所有權的。所以,不管你是農村戶口。還是,城市戶口都沒有繼承權。因為,個人無權擁有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

目前,法律規定公民沒有土地的所有權,只有土地的使用權。題主所說的土地證,不是土地所有權證。而是,使用權證。也就是我們所知道的土地承包證。人活著的時候,有權使用這些土地。人死後,土地歸集體所有。

土地承包人,在活著的時候。可以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進行生產活動。但是,不得隨意的更改土地的用途。如需更改,需徵得相關管理部門的同意。否則,被視為非法。

土地承包人在活著的時候,如遇國家相關部門的批准,徵收土地。補償款歸土地承包人所有。因為土地的徵收,剝奪了土地承包人使用土地的權利。所以,要根據國家的相關政策,給於補償。個人無權買賣個人承包的土地。

還有一個情況,就是宅基地。房屋的主人去世後。擁有城市戶口的子女,可以繼承房屋的繼承權,可以使用和居住。也可以賣給同村的具有農村戶口的人。但是,不允許翻蓋和重建,也不允許賣給村集體以外的人。因為,就目前的法律來講,宅基地也是村集體所有。


冉兄說事

對於農村的宅基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子女沒有農村戶口可以繼承土地上的房屋,但是土地不可以繼承,更不可以在破敗的房屋所佔的土地上重新建房子。



我們有個親戚就是這種情況,他們一家全在北京,擁有北京市戶口,老父親在老家,有一塊宅基地,上面有破舊的房屋,可以對房屋在原來的基礎上進行修繕,但是不可以推倒重建。


土地登記證戶主已死亡,子女沒有農村戶口,能否將土地轉給子女?

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弄清三個問題:

一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土地登記證)內共有人存在情況;三是土地流轉對受讓人的約束。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就是在二輪土地延包時,作為一個承包戶共同分得承包地的人。比如:張三家在二輪延包時,張三與媳婦、孩子共分得三份承包地,張三代表全家與村委會簽訂一份承包合同,那麼張三、媳婦、孩子就是這個承包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張三就是這戶的承包方代表,也就是題中所說的戶主。

二、共有人存在情況。如果僅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承包方代表(戶主)死亡,承包戶內還有其他人在世且沒有全部遷到設區的市,那麼該戶的土地可以繼續耕種或流轉;如果承包戶內的共有人已經全部去世,這種情況就是我們所說的“整戶消亡”,發包方(村委會)有權收回該戶的全部承包地。

三、土地流轉的相關規定。國家關於農村土地流轉的原則是“依法、自願、有償”。也就是說農戶在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前提下,可以自主決定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給誰;土地流轉不能超過土地承包年限;轉讓必需徵得發包方(村委會)同意;互換必需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



回到題主所問的問題——

1.如果子女在二輪延包時與戶主共同分得承包地,是後來轉為非農業戶口(小城鎮戶口)的,那麼即使戶主死亡了,子女仍然可以繼續耕種這個戶的土地。

2.如果在二輪延包前子女已經轉為非農業了,只有兩個老人分得承包地,當兩個老人都去世後,他們的承包地將被村委會收回。

3.如果老人在世時,將承包地轉讓給非農業戶子女,這是違反國家規定的,因為轉讓不僅需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而且需要發包方(村委會)同意。

所以,不能將土地轉讓給非農業子女。

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權分得承包地。如果每個人都想把土地轉給自己的(非農業)子女,那麼以後的新增人口怎麼生活呢?所以就不要和農民爭利了!!!


春光秋月

土地登記證是農民在自家土地上勞作耕種使用土地的合法憑證。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民本人只是享有使用它的權利,並不像舊時地主那樣,土地可以買賣,自己擁有土地的所有權。

如果土地承包人,既土地登記證的戶主因病去世的話,那麼當地村委會會在當年土地使用權的調整中收回逝者使用的土地,其子女不管是城鎮戶口或農村戶口均無權繼承死者的土地。

至於死者生前所建的房屋,死者子女有權繼承,如果子女是城鎮戶口,其子女也可以繼承,但房屋所佔的宅基地的所有權最終歸村委會集體所有,個人無權翻建,如賣房的話要買給同村的人,外來戶無權買該村房屋。





人生探索號

具有農村戶口身份的家庭,政府免費給予這個家庭一塊農村宅基地,允許這個家庭的成員在這塊宅基地上蓋房,並允許在所蓋的房屋內居住生活,是因為基於這個家庭成員具有農村戶口這個特定的資格、身份條件。當這個家庭的成員一旦失去了農民、農村戶口這個特定的資格、身份條件,也就失去了從政府那裡繼續免費取得這塊農村宅基地的權利。也就是說,當這個家庭原有農村戶口的成員,因各種原因失去農村戶口後,這個家庭內其他沒有農民戶口的人員,是不能取得這個家庭原有的那塊農村宅基地的,政府有關土地管理部門也不會將這塊宅基地確權給這個家庭內其他沒有農村戶口的家庭人員







。但考慮到該家庭這些沒有農民戶口的家庭人員,可以依法繼承前輩在這塊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對前輩所建的房屋擁有財產所有權,這個房屋的財產所有權到這塊宅基地上的房屋滅失時消失。


徐國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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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是不允許的!主要原因如下:


農村土地所有權,大部分歸集體所有。土地權屬性質決定了,我國土地不是私人財產,沒有繼承權。

農村土地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給農民的。雖然土地承包證,是以戶主為代表頒發的,但戶口簿中登記為糧農的人口,都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特殊的“增人不加地,減人不少地”的土地承包政策,明確了承包家庭出現成員去世的情況,無論是戶主,還是其他成員,都不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因為承包戶依然存在。

這就是為什麼農村土地承包方是家庭,而不是某個農民。當然,如果戶主死亡,是可以變更土地承包戶主的。但是,城鎮人口是不允許參與農村土地行為的,即便自己父母在農村有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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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大家都有什麼想法呢?歡迎吐槽評論!5.5





鄉鑑

這裡的土地指什麼,是耕地還是房產用地。

首先,耕地話無本村戶口的子女不能繼承,土地由村集體收回。如果是承包山林的話,按承包合同,子女繼承,如果是集體分發的山林,村集體收回,自己種的樹木作價返還。

如果是房產用地,也就是宅基地,土地不能,但是房產能繼承,實際上就是繼承村裡的民房。村集體不能強制收回在基地,拆遷等破壞建築物的行為。但是如果遇到拆遷,子女只能得到建築物的賠償價格,得不到房換房,重新非配宅基地,和1:1以外的集體福利(1:1是實際賠償標準,有1:1.5 1:2等賠償是村集體在標準賠償外對村民的福利分配)。


用戶84477866764

很多的事情原本按照文本上面的指示是很好解決的,但是到了我們農村實際上操作起來就會有無窮的問題出現。

畢竟農村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地方,很多事情看起來很簡單,但是要講究起來的話,也是不那麼容易的。

正如題主提問的一樣,這個問題看起來沒啥大事情,但是如果依照法律,確實會存在一定的問題,那麼如何解決這個事情呢?

第一;趕緊尋找村委開證明,證明你們的關係,然後把戶口所在地弄好這樣子的話就能夠合法地繼承所有東西了。

如果沒有證明,一拖再拖的話,就有可能影響到往後很多的事情。所以現在的重中之重是確定你們的關係,確立戶口等等。


第二;就是帶著你們的證明,和證件到土地局裡面講戶主的所有土地轉到你們的名下。

這些比較麻煩的,需要他們來確量等等。

第三;先整理好你們的證明,然後就等著讓他們來確權。不過對於土地確權已經結束的話,你只能夠去到徒弟局裡面求人家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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