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高管訴求未籤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未獲支持

佛山市南海新湖大酒店有限公司與陳某勞動合同糾紛案例解析

【案情概要】

陳某主張南海新湖大酒店未與其簽訂2012年6月至12月及2014年1月至4月的勞動合同,請求支付該兩段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法院審理認為,陳某作為南海新湖大酒店的人事總監,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其工作重要職責之一,其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利弊清晰知曉,綜合其工作崗位及職責內容,採信南海新湖大酒店關於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張。

【案件評析】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是勞動合同法律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勞動者,制訂的懲罰性較重的條款。法院在適用本條款過程中,應從客觀角度綜合考慮,避免顯失公平出現。諸如本案中,勞動者身為公司人事高管,工作職責包括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招聘人員、績效考核及保管合同等內容,其對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的利弊絕對知曉,也有職責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故不應該支持其二倍工資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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