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一字之差值萬金!

楊某某訴重慶市某某建設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係糾紛案例解析

案情概要

重慶市某某建設有限公司承建了重慶市太乙堂藥業有限公司物流配送中心工程。該工程經預驗收後,某某建設公司聘請田某某到其承建的太乙堂公司物流配送中心工地清理雜物和建築垃圾、擦窗戶、玻璃等,報酬為100元/天或120元/天不等。2013年6月27日,田某某在收工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楊某某系田某某之夫。楊某某現起訴要求確認田某某與某某建設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法院審判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本案中,某某建設公司承建的太乙堂公司物流配送中心工程經預驗收後,某某建設公司招用田某某到工地清理雜物和建築垃圾、擦窗戶、玻璃等,此項工作具有臨時性、短期性的特徵,某某建設公司按工作天數向田某某支付報酬,且某某建設公司並不需要對田時超的工作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只需對工作成果進行驗收,故不應認定某某建設公司和田某某構成勞動關係。

裁判要旨

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應當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確定的標準進行審查。如果勞動者從事的勞動具有臨時性、短期性的特徵,勞動者不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也不適用於勞動者,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具有不固定性的,則不宜認定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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