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李懷軍訴被告王廣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6)豫0581民初2973號民事判決:被告王廣雲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李懷軍借款130000元及利息。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王廣雲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李懷軍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王廣雲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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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王廣雲
性別:男
年齡:43歲
身份證號:4105211975****5053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採桑鎮土門村
立案時間:2017年4月14日
執行案號(2017)豫0581執1065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6)豫0581民初2973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130000元及利息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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